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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时间:2021-04-26点击量:
正文
裁判要旨
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案例索引
《陈某生、北京盈电电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947号】
案件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根据《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记载,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号为ZL200620127917.9,申请日为2006年10月23日,申请人为陈某生,名称为“用于超长距离光纤传输的接头盒”。《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载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作出授予专利权并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
争议焦点
确认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裁判意见
而且,结合前述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相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知,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不成立,自始不生效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原审法院对陈某生所提诉讼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进而认定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系认定错误,本院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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