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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1-05-07点击量:
2018年4月底,江西省贵溪市水族店老板邱国荣从万锦龙经营的花鸟店购买了8只鹦鹉和4只鹩哥,随后以涉嫌非法购买、销售濒危野生动物的罪名被警方带走。经相关部门鉴定,8只鹦鹉和4只鹩哥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保护物种。2018年12月21日,邱国荣因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11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鹰潭中院)二审改判邱国荣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随后依法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0年4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发回鹰潭中院重审。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你局提出的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切实做好审发管理证件服务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规定,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从境外引进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请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养殖户的法律政策宣讲,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上门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养殖户,简化手续,尽快核发管理证件;对未达到条件要求的养殖户,指导其限期改进提高,达标后核发管理证件。对拒绝改进或者在限期内改进仍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养殖户,依法清理。对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鹦鹉,其人工繁育管理按你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执行。
二、对人工养殖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在养殖户自愿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对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鹦鹉是否进行标识管理试点,由你省自行确定。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有关专用标识的技术服务,请与我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联系,以做好对接与服务,确保标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特此复函
来源:南京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