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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1-05-07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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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江西鹦鹉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历时3年,最终,鹰潭中院以邱国荣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而在此前的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给河南省林业局对人工繁育养鹦鹉的复函可谓意义深远。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底,江西省贵溪市水族店老板邱国荣从万锦龙经营的花鸟店购买了8只鹦鹉和4只鹩哥,随后以涉嫌非法购买、销售濒危野生动物的罪名被警方带走。经相关部门鉴定,8只鹦鹉和4只鹩哥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保护物种。2018年12月21日,邱国荣因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11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鹰潭中院)二审改判邱国荣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随后依法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0年4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发回鹰潭中院重审。
2021年5月1日,“江西鹦鹉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历时3年,最终,鹰潭中院以邱国荣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而在此前的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给河南省林业局对人工繁育养鹦鹉的复函可谓意义深远。

2018年4月底,江西省贵溪市水族店老板邱国荣从万锦龙经营的花鸟店购买了8只鹦鹉和4只鹩哥,随后以涉嫌非法购买、销售濒危野生动物的罪名被警方带走。经相关部门鉴定,8只鹦鹉和4只鹩哥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保护物种。2018年12月21日,邱国荣因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11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鹰潭中院)二审改判邱国荣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随后依法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0年4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发回鹰潭中院重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
林护发〔2021〕29号

河南省林业局: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你局提出的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切实做好审发管理证件服务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规定,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从境外引进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请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养殖户的法律政策宣讲,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上门审核,对符合条件要求的养殖户,简化手续,尽快核发管理证件;对未达到条件要求的养殖户,指导其限期改进提高,达标后核发管理证件。对拒绝改进或者在限期内改进仍达不到条件要求的养殖户,依法清理。对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鹦鹉,其人工繁育管理按你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执行。

二、对人工养殖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在养殖户自愿前提下,可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上述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对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鹦鹉是否进行标识管理试点,由你省自行确定。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有关专用标识的技术服务,请与我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联系,以做好对接与服务,确保标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格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合法人工繁育来源、依法允许出售的鹦鹉,停止执行禁止交易措施,但其销售活动须在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且符合防疫检疫各项要求。请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加强对鹦鹉出售、运输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清风”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野外偷捕、走私、非法交易鹦鹉等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防疫检疫各项措施,严防非法来源、染疫鹦鹉假借“人工繁育”之名混入合法销售渠道。

特此复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4月2日


(2020)赣06刑终92号判决书显示,经查,8只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来源可追溯,系人工种源非野生种源。本案中的费希氏情侣鹦鹉在河南乃至其它地区被驯养繁殖、商业利用多年,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已成规模,数量增加,形成较大产业链。综上,邱国荣收购、出售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是,邱国荣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鹩哥,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鹰潭中院以邱国荣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来源:南京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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