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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孙要求按遗嘱继承房产,继祖母:我从来没听说过这事儿!

时间:2021-08-11点击量:

“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后,房子归原告,
被告享有居住权,这个调解方案你们同意吗?”
近日
无锡梁溪法院法官针对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巧用《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妥善化解了一起家庭纠纷



案情简介

杨大爷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其中儿子已去世多年,生前留下了一子小杨。上世纪90年代初,杨大爷与钱某再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2012年,两人置办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闹出纠纷的就是这套房产中属于杨大爷的那一半份额。

今年4月,杨大爷去世。他的孙子小杨突然拿出一份杨大爷生前立下的遗嘱来找继祖母钱某,遗嘱载明:杨大爷将房子一半的产权赠与小杨。小杨称,爷爷所立的遗嘱是在亲友的见证下完成的,由他人代书完成后,爷爷在遗嘱上签了字。

面对这份突然出现的遗嘱,钱某心里很不是滋味。钱某认为自己和老伴感情一直很好,老伴生前从未提及此事,所以她并不认可这份遗嘱是杨大爷所写。这起诉讼也就是因此而起。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发挥该案件的教育宣传意义,法官将庭审现场搬到了梁溪区“党建+社区网格审务工作站”。庭审现场,小杨拿出一份视频证据,视频内容是杨大爷先讲述了自己立遗嘱的缘由,随后在遗嘱上签字。该视频显示,遗嘱是在饭桌上签订的,周围有不少亲友在场。对于这一视频,钱某表示此前并未见过,但也未能拿出证据进行反驳。

清楚缘由后,承办法官首先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释法说理。随后,法官提出一个方案:“如果房子归小杨,小杨向钱某支付房屋归并款,但能否为钱某保留居住权?即是说,钱某生前有权继续无偿居住在该房屋内,但不得出租或转租。”小杨思考片刻后,对此方案表示同意。法官向钱某进行进一步解释:民法典施行后,可以至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手续办妥后,钱某在该房屋内居住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听完解释后,钱某也同意了该调解方案,双方最终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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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具有物权法的效力,经过登记后具有对抗性,能够对抗第三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所有权人出卖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对抗新的受让人。居住权为解决婚姻、继承等家庭内部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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