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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拆却按七年前的价格进行补偿,房主:我不能接受啊!
时间:2021-08-19点击量:
2011年8月,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王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该房屋由王某与兄弟姐妹共有,征收公告作出时,王某兄弟姐妹对产权份额尚有争议,于是征收工作人员告知王某,补偿问题需等待确权民事案件审结后再协商。案涉房屋于2012年即被拆除。
2015年,生效判决确认,王某对该房屋享有40%的份额。但征收部门仍迟迟未就补偿事宜与王某达成一致,也未对王某作出补偿决定。
2018年,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以2011年为评估时点,对案涉房屋计算了补偿费用。
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补偿决定,由区政府重新对其补偿。
法院审理
来源:江苏省法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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