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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下车上演“开门杀”,司机老爸的保险能赔付吗?
时间:2021-09-03点击量:
2019年12月,老赵驾驶载有女儿小赵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一路口内临时停车,小赵打开后排右侧车门准备下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老李发生碰撞,导致老李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交警部门认定乘客小赵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老赵在交叉路口内违规临时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骑车人老李正常行驶,不负事故责任。事发时,老赵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后,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后老李因赔偿事宜将老赵、小赵、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老赵父女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提出二人为父女关系,所以开车门时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依据事故认定书,老赵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原告老李的损失由交强险赔付后,超出的部分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对于乘客小赵开车门造成的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责任份额上,被告老赵作为驾驶员,在车辆行驶包括停放过程中,其注意义务应高于乘客和行人,对行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被告小赵作为乘客对行人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且事发时小赵为未成年人,故老赵应承担较大责任即70%,小赵的责任比例较小即30%。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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