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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堵塞,污水漫地,他将楼上30户业主一同告上了法院......
时间:2021-09-24点击量:
久未归家的业主
回家后打开门就被震惊了
满地都是倒流的污水
家里地面不忍直视
下水道堵塞的后果如此严重
谁来为这场“人间惨剧”担责?
他怒将楼上住户全部告上了法庭
......
这次
法院会支持他吗?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某市小区201业主回家后被震惊了:家中地面已被马桶倒流的粪便、污水等布满。经清理、疏通发现,疏通出来的堵塞物均为厕所便纸和装修的水泥浆粉。因无法确定究竟谁是"始作俑者",201业主遂将楼上与其共用同一管道的业主共30家住户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万余元。
也不知道是谁堵了我家水管!不行!你们要赔偿!
啥都没干还得赔你钱?让法官判!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堵塞物的来源具有多种可能性,既可能来自于同单元所有住户(包括原告在内),也不能排除源自于建筑商施工时形成,现原告主张堵塞物系30名被告所致,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从疏通出来的堵塞物来看,原告和其他住户均存在未能合理使用公共下水道的可能性,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30名被告中,有7名尚未装修入住,排除了不合理使用下水管道的可能性,不应承担责任。经充分考虑各方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各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酌定23名被告各承担1400元损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江苏高院再审
本案系下水管道堵塞导致的财产损害,无论在致损方式、损害后果、社会影响范围等方面,均与高空抛物、坠物致损案件存在明显区别。对于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发污水外溢导致二楼业主财产受损的情形,不能类推适用"高空抛物"规则,仍应按照过错原则处理。原告虽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财产损害后果,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楼上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具有过错且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江苏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高空抛物”应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案件评析
近年来,因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下水管道堵塞而的引起损害赔偿纠纷多有发生。这类纠纷一旦无法查明致损源头,就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审理颇有难度,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裁判思路:
实践中不同裁判思路
作为共同危险行为处理
共同危险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均作出了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危险行为,只是不确定具体是谁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例如"两人同时开了枪,打死一只小鸟,无法查清是谁打死的小鸟"时,两人的行为均可能造成损害,此时可以形成共同危险行为。而本案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实施了危险行为,真正的侵权人可能只有一个或几个。因此,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来处理显然是错误的。
类推适用“高空抛物”规则
由可能的致害人平均分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高空抛物"规则,其基本内容已经为《民法典》1254条所吸收,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思路,当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应承担补偿责任。但是,本案也不应当类推适用该规则。
例如:
对于受害人能够证明楼上(部分)用户均实施过抛扔杂物等行为的,可以对该部分用户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处理;
进一步强化物业公司责任,要求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对于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判令承担相应责任;
积极倡导当事人购买商业保险等渠道防灾止损,及时化解纠纷,等等。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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