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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一方后补借条不好使了
时间:2021-10-18点击量:
甲男、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乙女、乙男偿还借款本金33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上述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女、乙男承担。
甲男、甲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1.在甲男、甲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及一审的庭审中,乙男、乙女均承认并愿意卖房还债。认可甲男、甲女有外债需要卖房还债的事实,该事实系认可买房资金来源自外债,已构成自认。乙男还出具借据,对上述借款的事实予以承认。涉案房屋为借款所购,乙女、乙男对此知情,并且涉案房屋也一直由乙女、乙男占有、使用、收益。因此该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形成的欠款,另外一方有偿还的义务。所以,该借条对乙男和乙女均有效力。该自认系对购房资金系外部借款的自认,既然购房资金来自于借款,在道义上说,乙女、乙男均有还款义务。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排除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卖房还债,系对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排除,双方认可本案纠纷的本质是借贷问题的处理,并非是对乙男、乙女婚姻关系的处理。乙男、乙女之间并不需要离婚,二人有义务及责任参与处理对案外人借款的偿还。本案纠纷的核心是借贷的处理,并非是婚姻关系的处理。甲男、甲女主张民间借贷在先,乙女离婚诉讼在后,排除乙男蓄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补签借条的可能性。且离婚是在乙男不知情下,乙女直接起诉离婚的。本诉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后,因此并不存在乙女所称的,乙男、甲男、甲女集体蓄谋离婚,意图通过转移财产达到离婚多分财产的目的。本案借贷的事实清晰,不需要推定汇款的法律属性。甲男、甲女已提供主要证据借条,本案在汇款上,事前及事后,已经有共识或自认,故此不需要在本案中去推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942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观点,子女认为父母的汇款系赠与,应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否则应认定为借款。
乙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甲男、甲女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乙女从未对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认可,乙男是甲男、甲女之子,与乙女正处于离婚状态,其出具的借条乙女并不知情,且该借条是恶意串通不具有真实性。
在甲男、甲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对话中可以看出,乙女所谓的卖房子还债解决的是甲男、甲女做生意的欠款,而不是买房,否则就不存在凑钱解决的说法,该微信记录是截选,上下对话不完整不能反映事情全貌,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乙女与甲男、甲女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对外举债并不成立,所以不存在还债的说法,其一审的证据不但不能证明其主张,反而说明其伪造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虽然一审中甲男、甲女提供了证据,但是其所谓的外债证据完全是伪造,本案系婚姻存续期间购房的问题,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审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是赠与,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乙男辩称:同意甲男、甲女的上诉请求,不同意乙女的答辩意见。其与乙女之间产生矛盾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要归还借款产生的,对于父母的财产不应该无理由侵占,不存在乙女所说的转移财产。
来源:民商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