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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巨头之间的battle:你要这个小黄,还是这个小蓝?
时间:2021-10-20点击量:
外卖平台之间的竞争
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
平台间不但要争抢用户
还要争抢商家 夺取先机
然而
“选了我小黄就不可以选择小蓝!”
以惩罚性举措迫使商家放弃其他平台
这样可以吗?
基本案情
"不下架对手平台就提高扣点"
"只能跟我合作,否则网店就要关停"
要么只与美团进行外卖合作(扣点18%);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美团对淮安当地部分同时在"美团"和"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的商户,通过实施调高费率、置休服务(关闭店铺)、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手段,迫使商户签署只与"美团"外卖在线平台合作的合同,不正当地阻碍商户与"饿了么"外卖平台进行合作,剥夺了商户的选择权,并妨碍、破坏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同业竞争者的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排除了其竞争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商户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原告"饿了么"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美团网"淮安地区运营商)已注销,故其在注销登记前实施的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三快科技公司("美团网"运营商)承担。而三快在线公司("美团外卖"技术支持公司)作为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的主体、合同签约主体以及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实施主体和利益分享主体,参与了"美团"外卖平台的具体运营,与三快科技公司淮安分公司("美团网"淮安地区运营商)构成共同侵权。
综合考虑案涉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持续时间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2243.5元,共计352243.5元。
案件评析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巨额罚款。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不当经营行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也可能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是江苏高院于今年8月审结的一起案件,系江苏省第一起涉及外卖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原被告均主营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使用"饿了么"平台与使用"美团外卖"平台的用户群体高度一致,双方的服务对象均为对餐饮配送有需求的消费者和商户,因此,二者在争夺商户、消费者的过程中亦存在此消彼长的竞争利益,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本案中,美团淮安分公司以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排挤竞争,原告必然因丧失流量、丧失订单而遭受损失。作为网络外卖餐饮平台,其主要经营模式和业务路径系通过吸引餐饮商户与消费者进入平台达成交易,是典型的多边主体参与的网络平台,具有极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平台的正常运营有赖于商户与消费者双边的资源储备,平台商户数量直接影响到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平台经营利益,因此商户资源是外卖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和经营基础。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指向商户与平台的正常合作,系对原告核心竞争资源的不正当剥夺和基础竞争力的破坏。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共同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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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要求商户外卖商品在其他网站的在线标注价格不低于在美团的价格(扣点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