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
全省法院少年庭受案范围的通知
为实现全省少年审判工作的上下统一归口管理、监督和指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少年法庭机构设置实际情况,经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确定我省少年庭受案范围(试行)如下:1.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刑事案件;2.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二周岁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4.杀害、伤害、绑架、拐卖、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5.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由少年庭审理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分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庭审理,由院长(分管院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1.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纠纷、监护权、探望权纠纷案件(含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不包括离婚纠纷)。3.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其他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分管院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三、【行政诉讼】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少年庭审理。四、【技术要求】上述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在立案时标注案件标识,交由少年庭审理。涉少案件的司法统计,由省法院技术部门开发软件实现单独自动统计。五、【延伸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开展好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部门在案件审理中如发现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相关事项,应会同少年庭共同开展相关工作。六、【归口管理】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下级法院少年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实现少年审判工作的上下统一归口管理。
来源:江苏高院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