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圆点资讯 > 典型案例
圆点资讯
预约留言
徐州广播电台直播进行时 ———圆点律师走进《第一房产》
时间:2021-12-28点击量:
每周一是徐州广播电视台《第一房产》法律维权特别节目,是由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特别支持。2021年12月27日中午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的张孝明主任,作为节目的首席法律咨询顾问,做客徐州交通广播电台FM103.3《第一房产》法律维权特别节目,给听众朋友提供最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节目中,张主任围绕热心观众提出和关系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情简介】
吴女士咨询,因为自己照顾叔叔较多,叔叔去世时,通过遗嘱的形式将房子留给了自己,并且遗嘱还有见证人的签字,但现在叔叔的四个子女不同意,吴女士咨询律师,自己有权获得房子的产权吗?
【圆点说法】
1、本案系继承法律关系,涉及的是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间效力优先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很显然,有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的规定是为保证遗嘱能够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定遗嘱效力的根本在于遗嘱非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老人是可以通过立遗嘱维护自己对财产的处分权。老人立遗嘱的有效条件:①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②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未受胁迫、欺骗而立遗嘱。
3、见证人或遗嘱执行人的设立有利于遗嘱的执行。在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吴女士叔叔的个人所有财产,其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该处房屋进行处分。案涉所立遗嘱有房屋权利人的签字并有见证人的签字佐证,亦可证明吴女士的叔叔确有将案涉房屋留给吴女士的意思表示,故所立遗嘱应为合法有效,依据该遗嘱,涉案房屋吴女士是可以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