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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广播电台直播进行时 ———圆点律师走进《第一房产》

时间:2022-01-18点击量:

每周一是徐州广播电视台《第一房产》法律维权特别节目,是由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特别支持。2022年1月17日中午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的张孝明主任,作为节目的首席法律咨询顾问做客徐州交通广播电台FM103.3《第一房产》法律维权特别节目给听众朋友提供最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节目中,张主任围绕热心观众提出和关系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情简介】

何女士咨询,自己小区的电梯广告、小区维修基金的使用,公共部分使用和收益明细,作为业主的小区住户,都不清楚,何女士想咨询律师,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住户的权益?

【圆点说法】

1.首先,本案是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的行使其相应权利。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自行承担。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何女士小区的业主,是可以申请物业公司公布修基金公共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的。

2.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共有部分及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亦不尽相同,如不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加以限制,将因披露范围过大而导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业主虽依法对上述规定内容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但业主对与其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没有必要面面俱到的了解,义务主体亦无需事无巨细的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


江苏圆点律所张孝明主任简介: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徐州市人大立法顾问、徐州市政法委法律专家、徐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家成员、徐州市军分区法律顾问、徐州市云龙区政府法律顾问、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州市十佳消费维权人物、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州优秀法律(法学)人才,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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