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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老公自愿给我的钱,不还!” 法院:得还!

时间:2022-07-26点击量:

婚姻中,

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的钱

妻子可以要回来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张某的丈夫王某自2019年起至2021年期间,多次与刘某进行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王某于2019年向刘某转账、发送红包8笔,共计款项为8200元,刘某转回53元;于2020年进行转账、红包发送18笔,共计款项为22868元,刘某转回10200元;于2021年进行扫码支付、发送红包2笔,共计217.5元。上述王某向刘某转账、发送红包、扫码支付金额共计为31285.5元,刘某向王某转回金额共计为10253元。

张某以刘某公然违反社会道德,破坏张某家庭,与张某的丈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不当收取钱款及财物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张某财产80000元,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要求张某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赠与行为发生在王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涉标的为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王某与刘某之间的赠与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故涉案赠与行为无效,张某主张刘某返还赠款31285.5元,有其出具的转账、红包记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扣除刘某转回的10253元,现张某主张刘某返还21032.5元,依法予以支持。

张某主张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刘某返还张某赠款款项21032.5元,并驳回了张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倪瑞林 博兴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法律对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义务的规定,也是我国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为法律所不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和法律特别规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所有人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系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中,王某将婚内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是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受赠者也非善意取得,应认定为无效。

婚外情的产生,打破了人们对于婚姻忠诚和向往的期待,造成家庭不和,家风不良。在此,希望每一位已婚人士都能够恪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生活。  



来源: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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