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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竟然要,“拒不退场”期间的物业费!

时间:2022-08-22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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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分享的典型案件

涉及物业公司“拒不退场”引发的问题

↓↓↓

原告是某物业公司,被告系小区业主。在原告与小区业委会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该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决议,不再续聘该物业公司,并通知其搬离小区。

然而,原告拖延了8个月才搬出小区。

因本案被告未缴纳这8个月的物业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缴物业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终止,尽管原告在后续8个月间提供了一定服务,但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物业费,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实践中,有不少物业公司采用“拒不退场”的方式强行提供物业服务,并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应当看到,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如果业主已不愿接受原物业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强行继续提供服务实属一厢情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拒绝退出,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吸收了司法解释这一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如因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场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物业服务行业应对上述法律规定予以充分关注,以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协商机制等方式争取业主的信任和支持。“合则聚,不合则散”,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应当妥善地处理交接事宜,避免无谓的纠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49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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