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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广播电台直播进行时 ———圆点律师走进《第一房产》

时间:2023-02-08点击量:

每周一徐州广播电视台《第一房产》法律维权特别节目,是由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特别支持。为落实疫情防政策,2022年10月24日中午,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的姜芳律师采取电话连线的方式做客徐州交通广播电台FM103.3《第一房产》法律维权特别节目与广大听众朋友进行在线交流,解答群众反映问题节目中,姜律师围绕热心观众提出和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情简介】

陈女士咨询,她与前夫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后,前夫不愿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登记在前夫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婚生子,陈女士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前夫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圆点说法】

1、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针对这一问题,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但该规定并不能适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主要的原因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2、我们通常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是赠与人为了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这种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陈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前夫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江苏圆点律所姜芳律师简介业务三部负责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法律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连续多年荣获圆点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长期办理大量疑难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财产损失,并担任徐州仁慈医院、云龙区政府、鼓楼区政府等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自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刚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来源:圆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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