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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入不当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时间:2023-03-07点击量:
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争议的焦点为
原告是否具有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2018年底,该村委会制定《秦州区某村关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第二条规定,2018年12月31日以前,凡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及村民议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均可享受成员股。该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户口已从本村迁出或未迁出,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等与本村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反对的人员,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