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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广播电台直播进行时 ———圆点律师走进《第一房产》】

时间:2025-02-25点击量:

      每周一徐州广播电视台《第一房产》法律维权特别节目,是由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特别支持。2025年2月24中午,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的陈光磊律师,做客徐州交通广播电台FM103.3《第一房产》法律维权特别节目,与广大听众朋友进行在线交流,解答群众反映问题。节目中,陈律师围绕热心观众提出和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李女士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约定李女士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我市某小区房屋,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约定“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另行出租、出售。”附件十二第十三条约定“本项目地下、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选择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支配。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2022年6月底李女士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建成投入运营后,第三人W物业公司于2022年5月向小区业主发出通告,载明根据A公司的要求,从2022年6月起,未购买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车辆不得驶入地下车库。后A公司于2022年7月向W物业公司发送工作函,要求W物业公司禁止未购买车位的人员、车辆进入或使用小区地下停车位。2022年8月,李女士驾驶车辆进入自己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时被保安(以A公司的“限制通行”通知为由予以阻拦,李女士想咨询W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圆点说法】

    【律师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此可知,开发建设单位对于建筑区划内登记在其名下的车位虽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行使依法应受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的限制。A公司应就案涉小区未处置的产权车位向小区业主开放租赁。李女士系A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业主,有权要求A公司向其开放出租。
2、随着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部分小区车位数量的确会出现无法满足业主使用需求的“窘境”。然而,在该小区内存在大量闲置车位的情况下,车位对业主只售不租,显然是与“满足业主需要”相违背的。
3、小区停车位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车库;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但在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能限制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小区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进行出租或出售。二是非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对非规划内车位进行处分、获利。三是人防车库或人防车位。由于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不可出售,仅可出租,且租期最长不超过20年。
4、该案涉及的车位,正是第一种建筑区划内规划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修建车位、车库后,首先应当是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非向第三人售卖。倘若业主有能力购买,则应予以出售;若业主无能力购买,则应予以出租,切不可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案情简介】       

    刘女士打算将婚后购置的房产办理抵押,但是不想让其丈夫知道,请问她可以这样办理吗?

【圆点说法】
    【律师解答】  
1、刘女士不能单独去办理抵押。婚后夫妻任意一方均不能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婚后购置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夫妻双方在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任意一方单独进行处置都是无效的,需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产权人都签字同意才能办理。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5)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江苏圆点律所陈光磊律师简介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执业至今,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

 现任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二部副部长“

 主要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公司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


来源: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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