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徐州广播电视台《第一房产》法律维权特别节目,是由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特别支持。2025年3月24日中午,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的张孝明主任,做客徐州交通广播电台FM103.3《第一房产》法律维权特别节目,与广大听众朋友进行在线交流,解答群众反映问题。节目中,张主任围绕热心观众提出和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情简介】
马先生于2023年3月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与妻子、两女儿共同入住。马先生一家入住后,因电梯噪声问题曾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未有回应。他能否要求开发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等费用。
【圆点说法·律师解答】
1、如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所在楼宇的电梯噪声进行质量鉴定,马先生房屋夜间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2、大家在购买房屋时,房子周边的环境和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噪声,都是考虑的重点,但电梯噪声在购买房屋时往往被忽视,也不易被察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的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电梯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的范畴。居民住宅区如存在电梯噪声污染的情况,长时间必然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3、我国现行的电梯噪声标准主要有三类:行业标准、建筑标准和环保标准,如何确定适用标准是区分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前提。行业标准和建筑标准排放限值过高,明显不适用于生活起居中卧室这类噪声敏感建筑的要求。环保标准中,《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针对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的情况,明确区分了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和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等生活区域的噪声排放限值,其限值规定更为详细具体。由此,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认定本案噪声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更为客观、合理。
【案情简介】
王先生的外公过世前找他留下了录音遗嘱,并让王先生手写了遗嘱内容,外公签了字。遗嘱内容是谁来赡养外婆,就得到外公外婆的老房子。王先生的外公外婆除了王先生的母亲外,还有一个养子。但养子只知道向老人要钱,平时也不照顾老人。去年王先生外公生病走了,之后外婆一直住在王先生家,由其母赡养。现在养子提出要求继承外公外婆的房子。想咨询律师,王先生外公留的遗嘱有用吗?养子有权利继承外公外婆留下的房子吗?
【圆点说法·律师解答】
1、关于这份遗嘱的效力问题,很遗憾,这个遗嘱应该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首先从形式上讲,王先生提到的遗嘱涉及到遗嘱的两种类型,一个是录音遗嘱,一个代书遗嘱。2、对此,《民法典》中有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显然王先生提到的这个遗嘱不仅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而且王先生作为与继承人(王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此王先生外公的录音遗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3、而另一个代书遗嘱因为是由王先生书写,但同样,作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王先生还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次遗嘱中要有明确的内容,但王先生外公的遗嘱中并没有明确的继承人,而只是做了一个开放的继承人的条件,显然也不符合遗嘱内容的实质性要求。4、关于房产的继承问题,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王先生的母亲和外公外婆的养子都属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是有权利继承这个遗产的。不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王先生的母亲有证据证明她在外公生前对其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而养子作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那么王先生的母亲可以要求多分,同时主张这位养子不分或少分。
江苏圆点律所张孝明主任简介: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徐州市人大立法顾问、徐州市政法委法律专家、徐州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专家成员、徐州市军分区法律顾问、徐州市云龙区政府法律顾问、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州市十佳消费维权人物、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州优秀法律(法学)人才,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