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圆点资讯 > 典型案例

圆点资讯

预约留言

姓名
电话
时间
  • 温馨提示:
  • 工作日:9:00-21:00
  • 周六/日:10:00-17:00

2017年9月16日 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7-09-02点击量:

解除收养关系,能要养子赡养吗?
法律援师: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张孝明律师昨接听晨报法援热线。
 
解除收养关系,能要养子赡养吗?
乔女士:亲戚将养子抚养成人,因感情不和断绝关系。现在亲戚80多岁了,每月的养老金不够付生活费和医药费,能要求养子赡养吗?
张律师: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你亲戚将养子抚养成人,虽已解除收养关系,但是老人已尽了抚养义务,现在没有劳动能力且收入不够生活费和医药费,养子应当给付相应的生活费。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
 
分期购买的设备2期没付,对方要收回设备
刘先生:我做设备租赁,去年2月从朋友手里买了一套设备,58万,约定分期付,共5期,首期18万,后每半年一付,每期10万元,已付28万元。因为行情不好,今年2月及8月没付。朋友称如果不继续支付,就收回设备,已收的28万元作为租赁费不退。现在我想问,我该怎么办?
张律师:你的这种情形首先要看你们合同中有无相关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你购买的设备正常的2年使用费如果不足28万,你可以要求朋友返还多扣留的部分。
 
对仲裁不服起诉又不到庭,还能再起诉吗?
齐先生:我因拖欠工资而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后,我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因种种原因,我开庭时没到庭法院裁决按撤诉处理。就拖欠工资之事,我能否再起诉?
张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撤诉处理能否再起诉,但是按撤诉处理与申请撤诉在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差异是行为人表达的方式不同,一个是当事人通过不到庭参加诉讼这一行为作出放弃诉讼权利服从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一个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愿意接受仲裁裁决的意思表示。不管表达方式如何不同,但二者的法律后果相同。你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因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而被法院按照撤诉处理,此时已丧失了再次起诉的权利,即你不能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出工伤私了后嫌获赔少
法律援师:如约定的赔偿金额过分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则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私了协议。
    晨报法援热线85773333消息(记者孟丽)夏先生致电晨报法援热线咨询,1年前他干活出事故,和公司签私了协议,公司赔偿他5万元钱,后来和他解除了合同。现在他得知,他的伤残程度如果按照工伤进行赔偿,可多获得10万元的赔偿款。“我认为私了协议对我不公平,现在还能主张权利吗?”
    夏先生今年40多岁,有盖房子的手艺,多年来一直跟随包工头辗转在徐州及周边地区干活。1年前,经人截杀,夏先生到亲戚朋友开的一家建筑公司干活。“这家建筑公司比较正规,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2年期限的,还给我购买了各项社会保险,随后我就正式到工地干活了,工作内容主要是盖房子。”
    半年前,夏先生在盖房子过程中从三楼摔下,送到医院检查后发现,左脚和左胳膊多处骨折,随后进行了手术,住院20多天才出院。“建筑公司先后帮我支付了近2万元的医疗费,出院后由于我的肢体活动能力受到了影响,不能再干建筑之类的重活了,建筑公司负责人就让我家亲戚来进行劝说,提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受了伤,没有完全康复,医生称可能会落下残疾,影响以后的劳动能力,夏先生也就不想再干建筑活了,答应了和建筑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协商,建筑公司愿意再支付我3万元赔偿款,但是要和我签订一份私了协议,拿了这3万元赔偿款后,就不再和我有任何关系了,我签订了这份私了协议。”
     不久前,另一位亲戚得知了夏先生的遭遇,称按照工伤索赔的话,应该能得十几万元,而建筑公司前后只给他5万元。
    夏先生称,自己不懂工伤待遇标准,稀里糊涂就和单位签订了私了协议。他想问,现在还能不能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推翻之前签订的私了协议,重新按照正常的工伤待遇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张孝明律师称,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给付数额不当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如果工伤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本案中,夏先生与公司签订工伤私了协议时,并未进行工伤认定,也没有进行过相应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如果后期做过相应鉴定后,约定的赔偿金额过分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则夏先生可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要求单位补足该部分工伤待遇。具体可不可以撤销、如果撤销后可以补足多少,需要做相应的鉴定。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诉至法院。另外,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有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发生即撤消事由之日起算,撤消权存续一年而当事人没有行使的,撤消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归于消灭。 

上一篇:徐州刑事辩护律师厉害吗 下一篇:9月9日晨报案例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