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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启示录 | 正当防卫:拳击比赛or反击侵略?

时间:2018-09-03点击量:

案情简介





  8月27日,昆山宝马男砍人反被杀的案件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开车的刘某持刀威胁骑电动车的于某,不想刀子掉落地上,被于某捡了起来反捅了几刀,最后致使刘某死亡。刘某气势汹汹,一幅“黑社会”的做派,最后居然被杀,案情的反转引发社会各界人士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热烈讨论。





  昆山市公安局于9月1日下午发布的《警方通报》,对8月27日发生于昆山市震川路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进行了明确的定性,“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同一时间,昆山市检察院也发布“检方通报”,内容为,“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至此,全民瞩目的昆山反杀案,已经被警方认定为正当防卫撤案了。无论如何,还是要为江苏警检两家点个赞。熟悉中国司法现实的人都明白,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很不容易,所以,道路既阻且长。接下来,更重要的事情,还是要超越昆山个案,关注正当防卫的基本理念与一般性规则的更新和确立。


R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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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界定


(一)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符合条件以及特征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行为。他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目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具有密切的联系。首先,目的的正当性制约着行为的防卫性。其次,行为的防卫性体现着目的的正当性,是目的正当性的客观表现。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我们只有看到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本质,才能真正把握住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客观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性质。因此,正当防卫没有法益侵害性,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社会政治评价;正当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没有刑事违法性,因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肯定的法律评价。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和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



司法实践中的综合考量因素


(一)在评价防卫人上不能基于事后的全能视角,而要基于具体事件中一般人视角。


  在涉及防卫的场合,对防卫人的评价,必须返回到事发当时。司法者应当设身处地,先构想出一个具有社会平均程度的理智、情感和经验的人。面对事发当时的处境,想象这个一般人可能会做出哪些反应,是能够被法秩序所期待、接受或容忍的。最后,才能正确评价个案中防卫人的反应,是否处在上述合理反应的区间之内。



  这事儿说起来简单,但实际上,对司法者的经验智慧要求很高。因为这里的“一般人”,是指处在案发现场面对突发侵害的一般人,而不是平时处在正常社会秩序中的一般人。司法者往往需要通过接触大量的犯罪人和被害人,深入现场和卷宗材料中的大量细节,才能对犯罪现场的真实人性积累认识进而平均构想。


  即使事后查明发现,防卫动作超越了必要限度,但是,也不能完全以这种事后立场,来评价事发当时的防卫人。因为,处在案发现场,防卫人不仅不可能具备全知全能的上帝视角,而且连那种平时处在正常社会秩序中的一般人的理智、冷静和判断力也难以满足。这也是为什么德国刑法典第33条如此规定的原因:“防卫人由于慌乱、恐惧、惊吓而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司法者在个案中想象一般人面对侵害的反应时,不能从事后的视角,而是必须假定处在案发现场。而且,要以案发现场当时的“一般人”的理智与判断力,而非处在正常社会秩序中的“一般人”的理智与判断力,去评价防卫人。


(二)侵害是否结束,要看侵害人是否已丧失侵害能力,明确放弃侵害意图


  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案中,侵害人实施拳脚攻击后又使用凶器,即使是用刀面“击打”也有随时转为“捅刺”和“砍杀”的可能性,这种侵害行为明显可以被评价为“行凶”,符合第20条第3款无限防卫权中关于侵害强度的条件,因而杀死侵害人的防卫结果,也为刑法所允许。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刑法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侵害,才允许防卫。如何理解“正在进行


  在昆山案中,视频显示,于海明用刀捅刺刘海龙两刀后,刘海龙倒地,于海明冲上去砍击一刀,待刘海龙坐起时,于海明又砍击一刀,刘海龙站起来后,于海明又砍击一刀。最后,刘海龙转身朝汽车方向跑,于海明追砍两刀(按警方公布的案情,该两刀未砍中)。


  那么,刘海龙被捅刺两刀倒地之后,侵害是否已经结束?于海明之后的几刀,是否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本案是否属于事后防卫?以后类似案件,又应当遵循什么样的规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应该考虑的问题。


(三)正当防卫不是拳击比赛而是抗击侵略,侵害人是否放弃侵害意图,也是认定防卫人可否进行防卫的重要因素。


  在遭遇防卫后,侵害人的言行是否表现出其仍有继续侵害或反击的意图,是认定防卫人能否持续防卫的另一个因素。从生活经验来看,在这种突发且有反转情况的现场,双方展开激烈对抗时,往往不会沉默地厮打。特别是像昆山案中这类侵害人,酒后咋咋呼呼地出场,主动挑衅攻击,未能压服对方后,又取得砍刀后返回加重侵害力度,伴随着这些举止,侵害人通常都会发表一些辱骂和威胁的言论。


  侵害人在倒地或逃跑时,仍然不服地谩骂甚至表示“等下我弄死你”之类的威胁言论,这至少对外表现出,侵害人受挫是暂时的,他意图伺机反攻。因此,他的倒地和逃跑,均不能充分证明他打算结束由他发动的侵害。除非侵害人陷入到一个相当明显可见的重伤倒地完全无力的状态,只是图个“嘴硬”,否则,就可以支持防卫人继续防卫。




结语


  对于本案,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张主任认为,正当防卫制度作为一个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制度,本应站在于紧急情况之下进行自我保护的受害人的视角中考虑问题。它不是规则明晰的“拳击比赛”,而是当国家的正义力量不能及时赶到时,必须赋予受害人的“私力救济”。

  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必须考虑长情长理,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对于具体限度等等判断,不仅要将法律的规定了然于胸,而且要考虑常理常情,个案的具体案情,创新司法公开方式,充分发挥案例这一法治宣传的作用,通过案例做到宣传入情入理,及时消除社会疑虑。

  希望这一教科书级的典型案例,能发挥其示范作用,鼓励公民与黑暗势力斗争,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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