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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司联手放大招保障律师执业
时间:2018-09-12点击量:
近年来,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刘华检察长先后多次主持召开律师座谈会,规格高、频率高。她与律师保持真诚交流,认真倾听律师意见建议,这次发布的《意见》是将多次律师座谈会要求落到实处,并形成成果的集中体现。正如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君悦所说,权利的扩大,更是责任的提升。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把检律关系构建得更好更实。
“十五条意见概括一句话:全面保障、坚守底线、良性互动、促进公正!”
9月11日,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会签《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保障律师刑诉活动执业权利。
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永良,副检察长汪莉,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君悦出席发布会。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其江主持发布会。
蒋永良对《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作说明,《意见》共15条,对律师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阅卷权、提出意见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执业救济权等五大权利,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力图真正让这些权利能落到实处。同时,对律师在刑事办案中如何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也相应作出了相关规定。
紧贴司法工作需要
最大程度便利律师
该公开的全部公开
在以往的刑事诉讼中,有的地方审查逮捕情况告知不及时,往往造成辩护律师的被动,也饱受律师诟病。针对这一问题,《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案件提请逮捕时,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对已经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在送达公安机关的同时告知辩护律师;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送达公安机关的同时告知辩护律师。
为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意见》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设施,尽可能为辩护律师阅卷提供便利;在审查起诉或补充侦查阶段获取新的重要证据,检察机关应当通知辩护律师补充阅卷;检察机关应积极推进律师异地阅卷;辩护律师在阅取电子卷宗后要求核对原始卷宗的,应当依法予以安排。有的律师在案件移送法院后才接受委托辩护,由于我省法院尚未全部建立电子卷宗制度,律师无法从法院获得电子卷宗,因此,《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起公诉时应向法院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为审判环节律师阅卷提供便利。
在保障律师提出意见权和调取证据权方面,《意见》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规定了当面听取、电话听取、律师提供书面意见三种方式。鉴于律师提出有的案件希望当面与承办人沟通交流,对此作出硬性要求,规定律师提出当面交流的,承办人应及时安排会见,并如实记录律师意见,由律师签字后附卷。建立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情况存档留痕制度,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说明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及处理结果,律师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附卷留存。
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构建亲清检律关系
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承担着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意见》对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保障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作出了具体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知悉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三日内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案管部门;与当事人解除代理关系后,应当及时告知案管部门。为保障办案质效,《意见》要求律师详细地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意见,主动告知自己在办案中收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等,确保控辩双方充分沟通交流。
在加强律师执业监管方面,《意见》明确,辩护律师应当依法行使辩护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检察机关发现律师滥用执业权,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违禁物品、信件,串供、翻供信息的,应当及时提出劝阻警告,对不听劝阻或警告的,依法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检察院。
坚守法律底线
确保刑事诉讼活动
依法顺利进行
15条意见是在广泛听取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的,但始终坚守了法律底线,没有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只是对现有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地方进行了具体细化。
对于一些律师提出的意见,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了辩证性采纳,而不是全盘接受。比如审查逮捕情况告知问题,尽管有些律师希望能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时第一时间告知,但《意见》对具体情况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于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执行回执后24小时内告知辩护律师,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意见》的签订,不仅是权利的扩大,更是责任的提升。”王君悦表示,近年来,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刘华检察长先后多次主持召开律师座谈会,高规格、高频率参加有关律师权利保障的会议,与律师保持真诚交流,认真倾听律师意见建议,此次发布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就是将多次律师座谈会要求落到实处,并形成成果的集中体现。
王君悦表示,下一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将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的规范和管理,监督用好权。多沟通,努力构建亲清检律关系,把检律关系构建得更好更实。守底线,切实尊重司法人员,服从管理安排,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操守,展示江苏律师良好形象。
“全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直是我们努力的目标。今年在12309检察服务热线中专门开通了律师专线,只要接通后,按应答键‘2’,就可连接专线服务。”汪莉说,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建立完善一系列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全面提供电子卷宗阅卷刻录,充分保障阅卷权。省院研发的自助服务机器人为来访律师和当事人提供自助信息查询、电子卷宗刻录等相关业务服务,同时支持远程律师身份验证、异地查阅或刻录代理案件电子卷宗。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知情权。严格执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规定,努力保障会见权。全省三级院主动邀请律师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积极为检察工作建言献策,良性互动检律关系渐入佳境。
来源:江苏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