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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受伤,幼儿园被判全责!发生在徐州的这10个案例真的要引以为戒!

时间:2018-10-25点击量:

圆点说法 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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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孩子都是家长手心里的宝,

安全、健康是头等大事。

谁都不想孩子发生意外,

可是每每意外发生,

到底该如何区分是谁的责任?

不妨来看看徐州云龙法院公布的这些案例吧!

徐州家长们,真的要引以为戒!


7岁女童在学校被他人撞成十级伤残


2014年9月29日下午,7岁的小学女生张某某,课间行至教室所在二楼走廊楼梯口处,被其他同学碰撞后倒地并致头部受伤。确诊为“左侧枕部硬膜外血肿、枕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学校未及时组织调查或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后虽调查但没有查清事故原因。


云龙法院审理认为,学校未能在事发当天及时有效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并固定相关证据,虽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相关调查、报警,但没能查清事故原因,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对学生在课间活动期间人身安全问题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计95179.47元。


小学生滑倒绊伤他人,学校担责!


2014年10月28日下午,某小学二年级一班的同学从教室所在的二楼排队放学下楼,班主任跟随队伍中间送同学下楼。

李某某(男,7岁)在行至一楼平台处时,因地面稍滑加之自己不小心,侧身歪倒在地,其伸出去的脚将当时在其前面行走的闫某某(女,7岁)绊倒,导致闫某某趴倒在地,右上前门牙受伤。


 

云龙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因地面稍滑加之自身不慎,倒地后将闫某某绊倒,致闫某某受伤。李某某在行走时不够谨慎和注意,对闫某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院前往事故发生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发现事发地面瓷砖因学生长期行走和踩踏,较之别处同样材质的地面光亮和光滑,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能及时对该处地面予以修复和完善,李某某在行至此处时加之自身不慎的原因摔倒,又将闫某某绊倒受伤,学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闫某某无过错。判决学校承担55%的赔偿责任赔偿17905.2元,李某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


4岁男童摔骨折,幼儿园全责!


2015年3月24日,4岁男童付某某在某幼儿园内摔伤,后送医诊断为左股骨近端骨折,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云龙法院审理认为:付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幼儿园未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也不能说明付某某的受伤原因,应就其人身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9481.96元。

 

3岁女童被挤伤手指,幼儿园全责!


2017年9月7日中午,3岁女童张某某在某幼儿园教室内,被老师拉着手带出教室时,老师没有注意到张某某的另一只手拉着教室的门,在带她出教室门的同时,门被张某某拉着关死了,致张某某右手中指指甲被挤伤。诊断为右中指开放性手部损伤。


云龙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因老师疏于观察,致其在被带出教室时手指挤伤,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医疗费4027.96元。


11岁男孩滑倒摔伤,学校担责60%


2015年11月26日上午,11岁的男孩单某某爬上校内一楼拖把池,蹲在水池仅十几厘米宽的边缘上洗手,因前一天下过雪,校方没有及时处理积雪及结冰,在水池处滑倒,导致两个门牙摔断,嘴唇撕裂。   


云龙法院审理认为:该拖把池是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公共设施,为平时教职工和学生刷拖把所用,但未禁止学生在此处洗手,事发前一天和夜里都下过雪,事发当天气温也较低,暴露在室外的拖把池边缘上极易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校方未及时清理,也未设置安全警示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单某某站上拖把池后蹲在水池仅十几厘米宽的池边缘上洗手,以其年龄和智力水平,应当预见蹲在拖把池边缘上洗手可能会摔倒的后果,其没有加强自我保护,对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校方承担60%的责任,赔偿医药费、牙齿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7951.6元。


男孩课间被同学扔掷的玻璃球砸伤牙齿


2015年6月22日下午课间,学生钱某某在学校操场捡到玻璃球一个(直径约2.5CM)。贺某某(男,13岁)在教室门口走廊处被钱某某扔掷的该玻璃球砸中牙齿。经诊断为左上前牙冠折、右上前牙裂纹。  




云龙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某扔玻璃球砸伤他人,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该玻璃球硬度较高且直径在2.5公分左右,存在安全隐患,校方对于学生携带具有一定危险性玻璃球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存在疏漏,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钱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牙齿后续治疗费等22200.78元;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上晚自习打闹致受伤


2014年3月28日晚自习课上,某中学的刘某某(男,14岁)与鹿某某在教室内发生口角,刘某某先动手将鹿某某推倒,双方撕打中,鹿某某踢到刘某某眼部,刘某某两次欲用板凳砸鹿某某,被当时在场的同学拦下。刘某某诊断为左眼球钝挫伤、视网膜震荡、视神经挫伤。


法院审理认为,鹿某某在争执中将刘某某眼睛致伤,事情起因是鹿某某引起,其应对刘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在双方发生口角后首先动手打鹿某某,导致事态升级,故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组织学生上晚自习,未安排老师维护纪律,学生打闹后未及时赶来制止,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上也存在过错。根据三方的责任大小,判决由鹿某某承担5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刘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中学生课间打闹致受伤


2014年5月4日上午7时许,在某中学教室内,夏某某(男,16岁)在其座位与其他同学说话时,裴某某从夏某某身后戳他,夏某某即回头掐了裴某某的脖子,两人随即发生推搡,导致夏某某倒在教室内窗台边,面部流血。被诊断为额部皮肤裂伤、下唇外伤、右上门牙牙冠折等。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教室内发生矛盾,在推搡中导致夏某某摔倒受伤。裴某某是事件的引起者,双方发生推搡,致夏某某受伤,应对夏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夏某某未能冷静处理,掐了裴某某的脖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裴某某的责任。判决由裴某某对夏某某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21206.38元。夏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小学生在武馆摔倒受伤


申某于2013年起在某小区开设武道馆,招收6岁以上的儿童,教学内容为散打、武术、跆拳道等,每天下午6点上课,要求学生提前20分钟到武馆。于某某(男,七岁)于2015年9月报名在该武馆学练武术。2016年3月2日下午5时30分至5时50分期间,于某某的奶奶将其送至武馆即离开,于某某在武馆内自行练习时,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右臂骨折。


 

云龙法院审理认为,申某开办的武道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和登记,系私自招生并提供有偿服务,违反了有关规定,且在要求学生提前20分钟到馆的情况下,老师不在武馆内,对于某某损害后果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故发生在上课时间之前,于某某的奶奶在老师不在训练场地的情况下,将于某某送到武馆即离开,导致于某某在缺乏家人监护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练习动作,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监护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申某的责任。酌定由申某承担70%的责任,赔偿医药费等20713.77元。


小学生滑冰场滑倒摔伤


2017年7月,某真冰滑冰场在试营业期间免费向某课外辅导机构提供滑冰票。马某某(男,8岁)的母亲通过某平台抽红包活动,领取免费滑冰票一张。

2017年7月15日上午,马某某由其母亲陪同来到滑冰场滑冰,其母亲领取陪同卡后在冰面以外的护栏外处。马某某在自行滑冰的过程中不慎倒地受伤,致右股骨近端骨折。


 

法院审理认为,滑冰场对外经营具有一定危险的娱乐场所,应对前来体验滑冰的未成年人尽到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对消费者进行充分提示和告知,而且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尽量避免危险发生。


滑冰场张贴的《顾客须知》等,特别要求“儿童在进入冰场前以及在冰面滑冰时应有成人陪同”,但其在马某某的母亲没有购票陪同马某某进入冰面的情况下仍然允许马某某单独进入冰面滑冰,未尽到审查义务、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对马某某致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某某的母亲在明知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仍留在冰面以外的护栏外等候,没有对马某某尽到监护义务,对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课外辅导机构只是向学生提供免费赠票,学生和家长是否前往滑冰完全取决于自愿,与教育机构组织学生开展娱乐活动或其他体验性校外活动有本质的区别,对马某某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决由滑冰场承担4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马某某自行承担。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云龙法院


10月22日,云龙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典型案例,希望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提醒家长和市民多关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据介绍,2014年至2018年9月底,云龙法院少年家事庭共受理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3件。(其中校园伤害即未成年人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案件23件,校外主要是公共娱乐场所受伤引起的赔偿案件10件)。


法官表示,这些伤害事故产生的原因包括:


 1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如学生在较滑的瓷砖上行走滑倒受伤、在结冰的水池处洗手滑倒受伤。

 2 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等自身原因导致伤害。如课间嬉戏、游戏、打闹,或体育课上、参加运动项目未注重自我保护和避免消除相应的危险。

 3 学校未对学生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4 监护人带未成年人在公共娱乐场所娱乐时未尽到监护职责。

 5 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害。


孩子的安全需要多方的关爱,

家长、学校、老师都需多多重视!

一丝也马虎不得!

来源:都市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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