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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 3名“套路贷”犯罪团伙组织人被判无期

时间:2018-11-26点击量:

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等11人、被告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据了解,这是上海法院首例因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而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的案件。



两起案件,25名被告人,三人被判无期,其余的被判2年3个月至13年不等刑期。督君了解,上海二中院如此判决旨在用实际行动展现重拳打击“套路贷”的决心。


2015年初起,黄某、谢某及张某等人从事个人借贷业务,后通过注册成立天甘公司和控制怡智公司,分设业务部、后勤部、网签部、催债组等部门,由张某、黄某、谢某等人伙同其他多名被告人,以“无抵押贷款”等民间借贷为诱饵,以“违约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与被害人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被害人房产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语或身体威胁、恐吓、上门骚扰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或带至其他犯罪团伙平账,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张某、黄某、谢某等人负责组织、管理和业务洽谈,其余被告人负责看房、走账、网签、讨债及诉讼等。至案发,以被告人黄某、谢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查某、张某等33名被害人约1,400万元;以被告人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计1800余万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伙同其余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黄某、谢某、张某等人预谋后注册成立借贷公司,下设业务部、财务部、后勤部、催债组等部门,之后三人负责组织、指挥和决策,其余被告人负责签订虚假借条、银行转账、催讨钱款等具体事务,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属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且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人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对两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二中院法官告诉督君,认定违约是整个“套路贷”犯罪中最重要的环节,被告人之所以能骗取钱财,正是基于“债务人违约”这一前提。


为了实现这一前提,犯罪分子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拒接电话、系统故障、玩消失......一切都是为了让被害人钻进“套路”。


只要被害人没有如约还钱,就会被认定违约,接下来等待被害人的就是更多的“套路”。


比如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被害人房产限制其交易、使用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威逼还款等,有的还会带人到其它犯罪团伙平账,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钱财。


 

督君了解到,为了从被害人身上捞到更多油水,“套路贷”公司之间往往会狼狈为奸,上演“连环计”。


如果被害人无力还款,“套路贷”公司就会忽悠被害人到另一家“套路贷”公司借钱还债,而另一家公司也如法炮制,重复一遍签合同、银行转账、认定违约等套路,到头来,被害人身上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多。


这次二中院宣判的两起案子涉及的两家公司就是同一伙人开的,目的就是通过连环借贷攫取利益。


截止案发,以被告人黄某、谢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查某、张某等33名被害人约1400万元;以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计1800余万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25名被告人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确是大快人心。然而督君不免要问,这些被害人又不是分不清是非的傻子,为何会向非亲非故、名不见经传的公司借钱,又为何愿意签订明显虚高的借贷合同?“套路贷”案件屡屡发生,真的只是犯罪分子的套路高明吗?


对此,法官透露:在“套路贷”案件中,受害人多是由于各种原因急需用钱,有的是因为生意失败、有的本就在外面借了钱而无力偿还、还有的则是在赌桌上输光了钱......


对于这些缺钱又无财产抵押的人来说,相对于银行贷款,套路贷公司更富吸引力。而在被认定违约后,也不会有“被家里人和身边人知道”的顾虑。


然而殊不知,深陷套路贷泥沼,后果更严重,轻者在威逼胁迫中东躲西藏、战战兢兢过日子,重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会有性命之忧。


如此看来,要杜绝“套路贷”犯罪,除了法律的严惩外,还需提高市民“心防”之术,要让老百姓擦亮双眼,多点心眼,免得主动送上门,成为待宰羔羊。


毕竟,世上本没“套路”,钻的人多了,也便成了“套路”。




来源:司法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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