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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8日 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7-11-08点击量:
2017年11月8日 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逾期辞退试用期内不合格员工属违法
张先生:2016年9月初,我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签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我因缺乏销售经验,销售业绩不佳,还有其他工作缺陷,公司认为我难以胜任销售工作。但是,由于当时正处于商品房销售旺季,公司人手不足,在试用期内没有辞退我,而是继续留用。今年2月初,公司突然将我辞退,理由是我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请问张律师:公司在试用期内未将其辞退,而在试用期满后将我辞退,这样做合法吗?公司能为试用期内未辞退不合格员工反悔吗?
张律师:单位做法是违法的。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处理。即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已经超过了试用期,就应视为该试用员工已经转为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就不得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是2016年9月初录用张先生的,试用期2个月,而于2017年2月初以张先生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解聘,显然超过了试用期,因此这种解约是违法的。
试用期内辞退也要有合法理由
吴女士:我于2016年9月进入一家宾馆做服务员,与宾馆签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虽然我曾经从事过宾馆服务工作,但刚到新单位的她丝毫不敢松懈,做事十分认真,服务也很热情。当年10月上旬的一天,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的短信。信中称,公司决定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我立刻找到人事经理想问个究竟。可对方不给任何解释,只是说我还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决定去留。该经理还表示,既然是试用,就像买东西时试用一样,不满意可以随时退货。请问张律师公司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张律师:公司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要求,才可以辞退员工。本案中,宾馆解聘吴女士而不向她说明理由,不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她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只以“试用期”为借口,这显然是违法解聘。据此,小吴有权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其实,吴女士遇到的问题并非个案。实践中,经常有一些单位非法解聘职工还要拿“试用期”说事,以为试用期就是解聘的任意期。此外,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证明员工不称职、不胜任,不择手段罗织“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勇于维权,用人单位必将败诉。
罗先生咨询,其五年前向他人承包了80亩荒地,承包期限为十年,前五年不交承包费,后五年每年每亩交180元的承包费,承包后罗先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荒地进行改良,现如今发包方见地价上涨,便要求解除合同,派人阻拦罗先生种地,直到现在罗先生也没有能够种成地,问该如何处理?
张律师解答: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本案可以协商解除,但是本案并没有出现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一经成立,没有法定的事由是不能随意解除的,罗先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赔偿因耽误种植时间造成的损失。
向先生咨询,我有一个6万元欠款的民间借贷案子,现在胜诉判决书已经下来,目前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在执行的过程中与对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调解,约定对方在一个月内给我5万元就可以了,但现如今一个月已经过去了,对方依然没有给钱,问可以继续再要求对方支付6万元吗?
张律师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故向先生依然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对6万元的执行。
何先生咨询:2014年一辆北斗星两箱轿车通过网上卖了,当时买家付清了车款后等过几天办理过户,一直拖到现在也没有过户,前两天我又买了一辆车,才发现原来没有过户的北斗星两箱轿车有违章,现在想联系买家联系不上,请问该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二手车交易属于动产交接,从车辆交接钥匙开走之后已经发生事实交易,而过户手续是后面办理的!所以违章要以交车合同开始记起,谁出了违章谁负责办理。建议找到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违章事宜并做好过户登记,如果实在找不到买主,可以凭合同和身份证,到合同履行地区法院起诉维权。可以在胜诉后,凭生效的判决书,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申请公告车辆行驶证,车牌,车辆登记证书等作废并做好过户登记。由于并未看到你的合同约定,故只能对你进行一个简单的解答。
张女士咨询:6月2日在东区康馨园购买一套房,到产权处去过户,因为上贷款购房,银行已审批下来,但贷款一直没有放下来,原房主一直都拿不到钱现在不愿意卖了,请问买卖违约属于谁的责任?
张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你们在买房前期已经订立过相关约定,比如由于银行的问题,贷款迟迟不能下来,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如果你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对于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并没有做相应的约定。那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买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内没有将其房款打给卖方则属于买方违约;如果卖方在打款期限截止之前要求解除合同则属于卖方违约。建议协商处理,如果协商处理不了可以选择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