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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网上备案后 却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时间:2019-03-13点击量: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签约确认单并缴纳部分购房款,数月后,开发商通知购房人上房并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但因开发商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印章、开具发票,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贷款手续。为此,购房人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

2015年初,王启夫妇看中了维达公司开发销售的一套住房,与维达公司先后签订了购房意向书、签约确认单,在该签约确认单中明确了涉案房屋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款、首付款等事项。次月,王启夫妇缴清了首付款21.63万元。同年6月份,维达公司向王启夫妇发送上房通知书,10月份,维达公司对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网上备案。

因维达公司与王启夫妇另有其他欠款纠纷,故维达公司未在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印章、开具发票,致使王启夫妇无法就涉案房屋办理银行贷款。王启夫妇遂将维达公司告上法庭,并在诉讼中补足了剩余购房款6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约确认单中对涉案房屋的房号、单价、总价、首付款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具备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况且维达公司早在2015年6月就向王启夫妇发送了上房通知书,并在同年10月对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进行了网上备案,根据以上行为均可知维达公司认可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维达公司与王启夫妇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却因双方的其他欠款纠纷拒绝向王启夫妇出具盖章的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无法律依据。王启夫妇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不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鉴于王启夫妇在诉讼中补足了剩余购房款,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维达公司应向王启夫妇交付房产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法院判决维达公司向王启夫妇交付涉案房屋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本案案情,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签约确认单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不同的法律关系要运用不同的方法和路径加以解决。本案中,王启夫妇与维达公司的其他欠款关系与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维达公司不能以其与王启夫妇之间存在其他欠款纠纷而拒绝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文中公司、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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