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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妨碍公务,判刑9个月!
时间:2020-02-10点击量:
浙江省首例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当日,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以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南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严惩
法官说法
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但却生死攸关的战役,没有人能够置之度外。在此特殊时期,浙江省政府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广大群众应学习相关疫情防控知识,理解、支持、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对自己、对他人生命负责,若任性妄为,置大局于不顾,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王某某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是政府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但王某某却在明知居家隔离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外出,且在政府工作人员和警察劝导时不予配合,袭击依法履职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各类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大局稳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打人、掐脖子、扯口罩,一男子妨害疫情防控被判刑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前,疫情防控阻击战到了关键阶段,各级防控举措进一步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三令五申,却仍有极少数人拒不配合相关部门的防疫工作要求,甚至以身试法……
2020年2月9日上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罪案,这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温州地区首例宣判的涉疫刑事案件,也是全省首例宣判的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罪案。
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液化气公司送气工)没有携带出入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途经一处防疫卡点时,被街道防疫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
被告人黄某某不配合,以被故意刁难为由下车殴打李某头部一拳,并在李某报警时用手掐李某的脖子并扯断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构成轻微伤。
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入该村运送煤气,出村时看到出警到场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强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并大声质问,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
被告人黄某某表示:“我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感到很后悔,不仅伤害了一线防控工作人员的身体和情感,同时也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有人员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在这个非常时期,无数医务工作者、党员干部、志愿者勇敢逆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冲锋陷阵,倘若还有人恣意放纵,不服从必要的管制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就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 浙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