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疫情防控硬仗,需要我们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也需要高悬法治和制度的“利剑”,为防控疫情保驾护航,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特成立由张孝明主任牵头、周浩副主任为主导、多部门负责人为核心的防疫工作法律服务组,针对疫情期间可能产生民商事若干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1、 因疫情原因,婚宴取消,我与酒店签订的婚宴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答:目前,已有相关政策文件将本次肺炎定性为“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再结合相关文件精神的情况下,因疫情是否可以解除婚宴协议,建议大家从如下几个方面自我测评一下法律风险:
(1)婚宴所在地是否为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
(2)婚宴的预定时间是否在疫情爆发之前?所选定的婚宴时间是否为疫情期间?
(3)当地有关部门是否已经下达由于疫情原因而限制出行或集会的禁令或文件?
若上述问题的答案也都符合“不可抗力”的三要件,那么我们就可以进入到下一步的分析,该“不可抗力”是否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赋予合同当事人法定解除权。
PS:特别提示
民事法律关系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已经有约定疫情构成不可抗力,那么当事人往往可以径直主张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总体而言,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合同纠纷的处理,要遵循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来确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在按照法律规定、政策进行判断前,还是先看一看你们已经签署的合同文本哦。
答:《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建议通过书面(邮件、微信、短信或者特殊情况下电话录音亦可)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3、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适用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后将引发何种法律后果?
答: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按照合同法第117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免除的责任范围既可包括当事人继续履行的责任,也可包括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既可包括全部不能履行的责任,也可包括部分履行不能的责任;既可包括履行客观不能的责任,也可包括暂时履行不能的责任。同时,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即符合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当然也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如果因为双方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有可能要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如果因为疫情,“封楼”怎么办?是否适用中止诉讼时效?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于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法院在认定上述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事由时,应作出弹性且合理解释,不应过于严苛。建议留存相关证据,包括“封楼”通知,疫情通知等书证。
5、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抵押权人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事由的,抵押权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人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该抵押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应当根据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予以审查,因疫情发生时,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可能因为疫情而发生中止,故诉讼时效是否届满需详加审查,统筹考虑。
圆点所业务一部简介
圆点所业务一部,徐州市广播电台《第一房产》节目特邀合作单位,专业从事建筑房地产法律研究、提供专业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致力于以本土法律背景和市场情况为客户提供最优质完善的法律服务。拥有为政府部门、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企业、投资银行、房地产信托基金、自用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各种类型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代理多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房地产案件,赢得客户的广泛赞誉。 参与房地产项目并购、合作等事宜的谈判,提供项目法律安全性、可行性研究服务;协助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供合同操作指导及合同签订、履行、索赔等专项培训;提供交房法律风险控制服务;参与现场交房,协助沟通业主,解答业主咨询; 起草、修改、审查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法律服务,包括对重要签证、公函、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内容的审查,参与对合同相对方履约状况评估,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协助解决工程结算款结算争议,出具法律意见。 提供项目融资法律服务,参与项目融资谈判,设计项目融资方案;设计项目运作法律结构,起草、修改、审查项目法律文件。
作者: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