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圆点资讯 > 圆点资讯
圆点资讯
预约留言
圆点战“疫” 劳动人事法律知识分享(二)
时间:2020-02-12点击量:
1.2020年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共计3天为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放假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另外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300%的加班费。
2.2020年1月24日(除夕)、1月28日至30日共计4天为调整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3.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延长的春节假期,在此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者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4.2020年2月3日至延迟复工宣告结束之日为延迟复工期,因人民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到岗工作的,延迟复工期限内除休息日外,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所以,一定要区分好情况,避免少发或者多发的情况。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 月 8 日、9 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 支付工资报酬。
因防治疫情,企业要求有关职工在2月9日后延期返岗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或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待岗期间生活费。
所以,您可以跟单位沟通选择在家办公或者选择带薪休假。
若员工的奖金、补贴或津贴与该员工或企业的业绩相挂钩,则在遭遇企业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员工确无任何业绩,企业向员工正常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相关奖金或补贴津贴也是合理的。
办公。
律筑常法中心简介:
团队负责人 李想 15262049703
团队律师 宋科伸 13685144512
团队律师 李丰光 15950680371
来源:律筑常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