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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点战“疫”——劳动人事法律知识分享(十)
时间:2020-03-16点击量:
四十六、企业是否可以延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答:可以。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十七、疫情期间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重视续签劳动合同,将引发二倍工资赔偿的严重法律后果。因为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原有的劳动关系也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消灭。双方的默认行为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并未就新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若劳动合同是在疫情期间到期的,无法续签劳动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免责,但应该在疫情结束后或者复工后一个月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十八、企业在疫情期间能否采取灵活用工措施?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同时注意与工会等组织密切沟通,共同渡过难关。
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因工作内容、工种等不同,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居家办公模式。对于可以居家办公的岗位,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是否支付报酬或确定新的薪酬待遇,同时要固定好证据,也可以按照前述标准给予调休或支付加班报酬。对于不能居家办公的,因当前防疫工作的需要,企业采取了错时、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等生产方式,职工以该临时措施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拒绝工作甚至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四十九、员工为新冠肺炎患者、死者的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劳动者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未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根据原劳动部《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该劳动者主张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的,应予支持。
五十、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或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能否解除、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实践中许多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或原材料供应紧缺、劳动保障条件不能满足等因素,未能安排大量员工及时复工或尚未安排复工的较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规定均以用人单位主观上有严重过错为前提。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可根据用人单位的抗辩和《民法总则》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可予免责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免责事由成立,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应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而应视为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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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筑常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