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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点战“疫”——劳动人事法律知识分享(十一)
时间:2020-03-18点击量:
五十一、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当地政府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址、活动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相关信息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
五十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
答:不可以。《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患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并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五十三、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十四、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答:应当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且书面离职申请已到达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申请的法律效力。
五十五、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不建议用人单位因疫情进行经济性裁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提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确定裁员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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