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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条款无法继续履行 可根据公平原则处理

时间:2020-03-20点击量:


摘要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且约定夫妻一方百年后房屋归女儿所有,女儿先于夫妻双方去世,该条款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根据公平原则,夫妻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款。

案情



王某某、金某1原系夫妻关系,1988年11月2日生育一女金2,2004年12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A房屋归王某某所有;女儿金2则随王某某共同生活,金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A房屋在百年后归女儿所有。金2于2014年12月15日报死亡。A房屋于2003年购买,产权登记在王某某、金某1名下,系共同财产。现王某某以另行购房缺乏资金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及二审裁判观点


夫妻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对夫妻感情、过错责任、财产情况等综合考虑的结果,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效力受法律保护。王某某、金某1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A房屋应归王某某所有。


A房屋的产权一直登记在王某某、金某1名下,离婚后并未变更,故王某某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考虑到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确实曾约定百年后A房屋归女儿所有,现女儿金2已经先于王某某、金某1去世,该条款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故根据公平原则,由王某某向金某1支付一定的补偿款较为合理。


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


一、A房屋归王某某所有,金某1应配合王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二、王某某支付金某1补偿款人民币75万元。

案例来源:(2017)沪02民终4970号



来源:二手房交易法律实务  智飞微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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