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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持刀伤7人后自杀”如何追责?

时间:2020-07-01点击量:

版权声明:本文系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石镇律师原创,欢迎转发。其他利用请遵守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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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南醴陵市公安局:28日,醴陵市白兔潭镇汆溪村彭家老屋组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经初查,系疑似抑郁症患者彭某某(男,30岁,醴陵市白兔潭镇汆溪村人)持刀伤人,致7人受伤,行凶者已自杀身亡。目前,伤者均在医院接受救治,具体案件正进一步侦办当中。

 

律师说法

1、犯罪嫌疑人已自杀身亡,将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精神障碍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影响也有大小轻重之分,对于有较大影响的,对行为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刑罚;对于影响较小的,对行为人 可以不从轻判处刑罚。刑法并没有规定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一律从轻处罚,对罪行极其严重且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轻微减弱的犯罪人不予从轻处罚,并不违背立法本意。

3、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在犯罪嫌疑人遗产范围内进行受偿。

 

张孝明律师

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徐州市人大立法顾问

徐州十佳辩护(代理)律师

徐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徐州十佳出庭律师

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徐州市优秀法学(法学)人才

徐州优秀律师

主要从事金融资产项目的投融资及处置、建筑与房地产业务、行政诉讼、公司收购、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领域



(张孝明律师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石镇律师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成员,法学学士。座右铭“最高的法律是人的良心”。




来源: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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