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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涉事女孩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0-08-21点击量:

导读

818日晚,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官微发布通告称,81717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杏坛镇官微称,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视频显示,2020年8月17日17时18分许,一位老太太在一条路口站着,一直拖着长长狗绳的大狗追着前面一只小狗,小狗向右转入老太太站着的这条马路,大狗也朝这边奔跑过来。当大狗经过老太太身边时,刚好狗绳缠到老人脚上,极速奔跑的狗,将老人双脚提起……


老人的头狠狠地砸在地上
事件的过程中
牵狗女子看到老人倒地后
带着狗转身逃离现场
有路人喊话劝阻
女子反而加速跑开
↓↓↓
女子招呼“肇事狗”转身离开


女子无视地上老人转身离开

老人倒地后一动不动
当场昏迷
医护人员赶到,将老人送到医院
↓↓↓


杏坛镇官方人士告诉记者,
老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死者家属和狗主人双方正在沟通。


网友声音
↓↓↓

目前,该事件的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

水乡杏坛官方微信截图


更多细节


被绊倒的老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18日出殡。


罗水村民邓先生说,事发后,附近村民纷纷报警和打120。现场随后被封锁,救护车随后赶来。医生对老人进行急救,老人有了呼吸,随后被救护车拉到附近医院救治。


据村民介绍,狗约有100多斤重,狗主人50多岁。下午,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来到狗主人家,看到家门紧锁,不见人和狗的身影。

狗主人的邻居梁先生告诉记者,狗主人是本地人,平时很少和人交流,他见过狗主人最多养过5条狗,目前狗主人去上班了,平时狗就锁在门口的一棵树前,今天他没看到狗。

梁先生说:“上个月,我一个老乡带着小孩过来玩,小孩就被他家的另外一条狗咬伤了,当时老人的儿子还写了保证书,赔偿了药费,后来狗主人把那只伤人的狗送走了,出事后也不放心小孩出来玩。”

梁先生说,牵狗女孩跟狗主人并非亲人关系,平时也会过来跟狗玩,“这次小女孩怎么把狗牵出去的我不知道。”

据悉,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
是否有人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专家彭新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该案还不构成犯罪。女孩牵狗而狗挣脱了束缚,然后狗绳导致老人摔倒、死亡。首先,跟这个事件靠得最近的罪名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6周岁,但从报道看,涉事女孩也就十二三岁,未达到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符合过失犯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女孩满了16周岁,在她牵着狗绳的情况下,狗因为看到另外一只狗而挣脱了束缚。“这种情况下,我倾向认为是个意外事件,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这里区分的关键就是判断女孩主观上有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且具有预见义务,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从该事件的整个情况看,女孩当时遛狗时牵着狗绳,狗因为见到了另外的狗,挣脱了牵绊,没拉住,虽然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而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的,所以我更倾向于这是一个意外事件,女孩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当然!

“至于民事责任的话,这是毫无疑问的。”彭新林说,今年新通过的民法典以及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个案件中的被害老人没有任何过错——老人既没有故意招致狗也不存在过失,应当说,涉事的狗的管理人或者饲养者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及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彭新林说,虽然女孩当时牵着狗,但狗挣脱了牵绊,确实存在管理不严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女孩在事故发生后马上跑了,毫无疑问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当然,从法律角度讲,她主要是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哪怕她是个未成年人,但她有监护人,她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这个民事责任。”彭新林说。

注:由于本案发生时,《民法典》还未生效,故应当继续适用《侵权责任法》,但《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对此规定基本没有变化。

附民法典相关法条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 | 综合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澎湃新闻  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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