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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4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7-12-05点击量:
2017年12月4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1、张先生咨询:我去年因病住院,医疗费共计5万余元,但是医生承诺手术费用不超过2万,而且我术后病情恶化,医院也没告知我病情,只是让我在药单上签字,请问张律师我能否主张医院过错为由拒付医疗费?
张律师解答:不可以,这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张先生认为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张先生入院接受治疗就与医院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先生作为患者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所以不可以有医疗纠纷为由拒付医疗费用。
2、黄先生咨询:我2013年8月,同前妻协议离婚,我抚养孩子,前妻同意,双方协议:孩子归我抚养,前妻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今年5月2日,第二天我带孩子去体检,血型和我不一样,我第二天就带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孩子确实非我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请问张律师我可以以不是亲生关系为由变更抚养权吗?
张律师解答:可以。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黄先生和孩子不是血缘关系,黄先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黄先生和孩子之间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黄先生也就没有义务再抚养孩子。换一个角度讲,黄先生没有义务为他人的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尽抚养义务的应该是孩子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和母亲。
3、林先生咨询:其一个月前在单位组织的劳动中,因为劳累过度,引发高血压住院10天,问是否能够认定工伤?
张律师解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引发疾病的问题,只规定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为工伤,其它的情况如林先生的情况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4、程女士咨询:几天前,我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装修新房,其中有个装修工人装修的过程中不慎摔伤,问我应当承担责任吗?
张律师解答:如程女士所述的装修情况,其和装修工应属于民法上的承揽关系,程女士作为定作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程女士对装修工的摔伤如不存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