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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在警察注视下溺亡”:处警警察是否担责?
时间:2020-12-07点击量:
荔枝新闻:对此,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称,警方提前接到报警有人跳河,应该提前做好救人预案,派懂水性的民警前往。民警看着女孩溺亡未能及时施救,涉嫌玩忽职守。同时,作为警察在法律上有救助义务。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蔡雅奇刑法 评论认为:安徽望江涉事民警辅警遭停职调查。此案的民警和辅警是否具有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关键点有二:1、是否具有救助能力(救助可能性),并非每一个警察都会游泳。2、女中学生的死亡与民警辅警的不救助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即是否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丁金坤律师 微博评论认为:不是玩忽职守,而是未尽职履行法定义务。玩忽职守是主观上严重不负责任,而这个是救援未带施救设备,以及决策失误,是专业化与职业化不够,也要承担未尽职的法律责任。
安庆市望江警方救援不力,根本原因还是专业化不够。明知现场在水中,须携带水中救援设备,否则就好像开着没有水的消防车去现场。其次,决策失误。女子在浅水中,即可果断施救,等到深水区则迟了。所以教训深刻,而且要承担未完备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蒲峪律师 微博评论认为:关于今次安徽警察施救欲溺水自杀者未成功事件发表个人观点:谈不上玩忽职守。是否涉嫌玩忽职守首先看我国的警察有哪些职权,《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至第十九天规定了警察的职权,救人于危难显然并非上述条文规定的职权。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警察的义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本次警察的问题在于施救措施严重不当,无论是警察会不会游泳,都应该使用更为恰当的工具施救,而不是站在岸边又不敢下水,贻误战机。总之,本次警察违反的可能是义务,而不是职权。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王月池 评论认为:
一、要不要警察招新后,对警察的技能做必要的培训,比如水上救生,基本的医学急救措施等等。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以后就不会再发生类似的惨剧发生。
二、如果不必须有这些技能,那么警察可以不会游泳和救生,但是如果接到跳河的报警,可以带上救生的设备,比如绳索,救生圈,充气船。这样惨剧也不会发生。一看便知,公安部门对这两位出警人员没有做过类似的培训。
北京市曾有人报警,说有个精神病人拿刀在闹事。两位警察赶到现场,面对面只隔一米,劝精神病人放下手中的刀。谁知这位精神病人突然拿刀砍向两位民警,两人均受伤。
这件事情同样说明了一个问题,出警人员没有对应急事件的处理经验。接到精神病人拿刀的报警,警察需要带着防护措施,盾牌,警棍,头盔,而不是用血肉之躯跟持刀者面对面的劝说。这些基本的应急技能公安系统应该经过严格培训。
来源:法务之家 法律咨询上 大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