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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货拉拉跳车身亡,涉事司机被刑拘!货拉拉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时间:2021-02-26点击量:

导读:近日,湖南长沙23岁女生车莎莎从货拉拉面包车的副驾驶跳窗,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件持续引发关注。据相关报道,2月23日,“女子车某某租乘货拉拉网约车跳车身亡事件”涉事司机周某春(男,38岁,长沙市岳麓区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虽然案件真相尚有待查明,但是,很多网友都认为:无论如何,货拉拉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当网约货车载人发生事故之后,货拉拉作为平台一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事件经过

2月21日晚,一条“23岁女生在货拉拉车上跳窗身亡”的新闻在网络传播并引发大量关注。据当事人弟弟介绍,其姐姐车莎莎于2月6日晚9点左右在货拉拉平台下单搬家货运服务,上车6分钟行驶至岳麓区曲苑路段后司机报警称乘客跳车自杀。

随后警方赶赴现场调查并联系急救车将受重伤的车莎莎送往医院抢救。经过4个小时的手术抢救,车莎莎当晚暂时脱离生命危险转至重症监护室。但后续因车莎莎身体又出现多项恶化,经抢救无效后于2月10日不幸离世。

2月21日深夜
货拉拉方面发布声明称
正配合警方调查


事件发生后,当地警方成立专案组调查。



针对该事件,长沙市妇联相关工作人员2月22日称,妇联相关部门正高度关注该事件,按照相关要求确保妇女权益得到维护。“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如果调查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家属向妇联求助,我们会第一时间介入,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律师团队,确保妇女权益得到维护。”


22日,据封面新闻报道,车莎莎生前就诊的湖南航天医院急诊科黄姓主任介绍,2月6日晚,车莎莎送医时已处于昏迷状态,耳朵有出血情况,没有意识。“当时情况很严重,我们下了病危通知书。”

黄主任称,由于情况危急,医院为车莎莎开设绿色通道,直接送往急诊科,“做了头部CT、腹部CT显示她头部有骨折情况,颅内出血,脑肿胀等情况,真的很危险。”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2月22日晚间,家属和记者一起重走货拉拉偏航路线,发现偏航路线用时多,切换路线多。到达出事地点时,还遇到警方用货拉拉货车连夜勘查。

此外,家属还透露,警方告知现场没有明显紧急刹车痕迹,这成为一个新的疑点。

记者注意到,正常路线下只需要切换3到4条道路即可到达终点,偏航路线下需要切换5条以上道路才能到达终点。据估算,正常行车路线下3种方案均只需要17分钟,而偏航情况则需要23到25分钟。

关于司机为何会多次偏航及车内是否有录音监控等措施,货拉拉官方曾回应家属称,司机端没有相关录音录像设备及措施。

关于偏航及事件原因,在11日协商会上家属称得到的司机方解释是:司机因不懂导航操作致使偏航,三次偏航后女子选择跳车。

就女子跳车与偏航原因是否相关,记者向警方及货拉拉方面进行询问,暂时尚未得到回复。



最新进展:涉事司机被刑拘

2月23日,据媒体报道,该事件涉事司机周某春(男,38岁,长沙市岳麓区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货拉拉需要承担责任吗?律师这样说!

从目前事件相关描述来看,对于车莎莎跳车与司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现在还难以下定论,要等待公安机关公布结果之后才能确定。比起无端猜测,当事人家属以及公众需要的应该是事情的真相。同时,大家也在关注一个问题:在此事件中,货拉拉需要承担责任吗?

对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陈泽文律师表示,货拉拉作为货运资源居间介绍的电子商务平台,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3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因此,货拉拉有义务保障给货运用户居间提供的承运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该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包括货运司机的驾驶资质的审核、司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货运车辆的安全性审核、司机承运过程中的合规操作等具体环节,同时货拉拉平台还有义务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他认为,货运司机在承运过程中,存在未提醒乘客使用安全带或在乘客未使用安全带情形下,未及时采取适当安全保障措施的过错。


同时,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货拉拉平台有义务为货运用户提供适格的货运司机,当司机在承运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货运用户发生损害的,平台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次,《电子商务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货拉拉平台如不能证明其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平台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陈泽文表示,在本案中,司机多次偏航,平台并未及时予以纠正,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更改路线系得到货运用户的同意,因此平台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货拉拉平台有能力亦有义务对整个承运过程进行录音等技术措施的监控,但至今货拉拉亦未能提供任何录音等基础证据,因此,货拉拉存在一定过错。


但他同样认为,货拉拉平台因未能确保交易安全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实为侵权责任,但这并不代表货拉拉需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具体事故发生的起因目前暂不明确,具体的归责需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综合各方的过错大小而定,且长沙女孩在车辆行驶过错中强行跳车,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货拉拉平台承担的侵权责任,会根据各方过错大小,而最终确定。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夏培森认为,货拉拉平台入驻的交通工具的法律性质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


他认为,货拉拉平台需遵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并未明文规定,网约车需装载视频录像、录音等设备。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换句话说,根据《办法》,货拉拉平台用车并非必须装载视频录像、录音等设备。如若案件发生地所在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该问题有细化规定,则需遵守该相关规定。”


夏培森表示,如果该事件中的受害人家属想要向平台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其必须要证明损害结果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即,是驾驶员的过错才导致了该女生跳车的结果,或驾驶员明知该女生可能要跳车而未阻止。


“客观来讲,根据已披露的案件事实,货拉拉平台方如已具备相关资质、并且对该事件发生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可能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责任的归属还有待相关证据材料,结合完整的案件事实才能做出结论。”


网约车服务致人损害,这些案例告诉你

如何确定平台和车主的责任承担


1、网络平台对为代驾司机提供返程拼车服务中的损害与拼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徐小银与李晓增、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网络平台为代驾司机提供代驾结束后的返程拼车(顺风车)服务中,拼车车主驾驶的自有车辆不符合安全上路条件且网络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由于拼车车主全责产生交通事故导致作为乘车人的代驾司机受损。拼车车主使用套牌车辆进行返城拼车(顺风车)服务,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且增加了运营风险,网络平台未尽审核、管理之义务,侵害了网络平台使用者代驾司机(乘车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网络平台应与拼车车主对受害人之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481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总第832期)

2.在无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的情况下,与汽车租赁公司有利益合作关系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责任之方式,对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钮某林诉张某、刘某、陈某、上海大黄蜂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支公司、成都笨拉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客运运输合同中居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在运输活动中侵害第三人权利,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在无法查明网络平台经营者与驾驶员、车主之间如何约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的情况下,与汽车租赁公司有利益合作关系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责任之方式,对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5)武侯民初字第10476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3.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平台注册司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平台注册司机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致乘客受伤,该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上海雾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业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平台注册司机所有的机动车运行在事实上具有支配管理的地位,且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作为机动车事故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平台注册司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平台注册司机在履行客运合同过程中致乘客受伤,该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

案号:(2017)皖01民终3982号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28

4.乘车人在行程开始前取消了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网络预约用车协议,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络平台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雷静、李晓婷等与袁力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但乘车人在行程开始前,解除了与平台间的网络预约用车协议,并与驾车司机个人达成了合乘车辆的口头协议。司机持有与准驾车辆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所驾驶的车辆亦符合网约车经营的条件,网约车平台作为司机的管理方,不存在选任过错,对乘客的损害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8)湘07民终75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0-10

5.网络平台经营者、私家车主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对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朱建利诉万海龙、余侦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约车平台运营者系乘客之相对方,在客运运输合同中居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网络平台经营者作为承运人,从私家车主车辆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中获取了利益,在运输活动中侵害乘客权利,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网络平台经营者、私家车主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法院无法查明二者之间如何约定权利义务,无法确定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对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7)川0107民初3455号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2-07

女性的社会安全感谁来给?


女性安全问题再次引发关注。


年轻的生命以如此惨烈的方式凋谢,令亲者伤心、观者痛心。


忧心于女性该如何避免伤害,网络上有很多“女性自救”“防身妙招”“警惕事项”,好像只要做到这些,就能摆脱危险。但是,事实上,女性最需要的不是时刻学习如何自保,而是需要一个更加安全友好的社会环境。这除了女性提高自我安全意识,还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跟进,需要全社会共同提高监管治理以及文明道德水平。


事情究竟如何,警方还在调查。会不会另有隐情,目前还无法知道。希望公安机关及早查明真相,给家属和社会一个交代。



来源:问律综合广州普法、中国青年报、封面新闻、澎湃新闻、东方网、正观新闻、紫牛新闻、新华网、上海法治报、法信等  转自:问律 智飞微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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