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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1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7-12-11点击量:
2017年12月11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1、吴先生咨询:前天我在某驾校练车的过程中,不慎和其它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张律师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故吴先生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2、宋先生:我是某公司的一名股东,一个月前该公司因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清偿法院判决,几天前法院将我个人账户冻结,问我该如何处理?
张律师解答: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故宋先生作为公司的股东,出资如果到位的情况下,个人是不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就法院将宋先生的个人账户冻结一事,宋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则就以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冻结。
3、刘女士咨询:我是在去年的时候认识了我丈夫,当时感觉他人不错,在他的甜言蜜语中闪了婚,结婚后发现他是个骗子,全都是骗我的,而且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于是我就提出了离婚,可是他拿我的孩子来威胁我,不和我离婚,面对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
张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相关条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准予离婚。因此,你可以与你丈夫协议离婚,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吴先生:我自己经营一家眼镜店,所有的眼镜都有合法来源,有发票可以证明。后来,我被控诉侵犯某知名企业的商标权,可是我以前并不知道我所销售的眼镜侵犯了该知名企业的商标权。请问我是不是要承担侵权责任?
张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如果你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该商品并且能够说明提供者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5、赵先生:今年我向刘先生承包150亩地,种植棉花,合同约定由刘先生保证水源,之前水源一直都很充足,可是不想在棉花种植期间,七月份的时候没有浇上水,致使赵先生的棉花大量减产,问能否向刘先生要求赔偿损失。
张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看一下赵先生的棉花减产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果大量减产的原因是因为病虫害等其他原因则与刘先生无关,赵先生不可以向刘先生要求赔偿。其次,如果且赵先生的棉花减产是由于赵先的供水不足造成的,则根据赵先生和刘先生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约定,也就是由刘先生保证水源,则在赵先生的种植过程中没有浇上水,属于刘先生违约,则赵先生有权向刘先生主张因供水不足导致棉花减产的损失,具体赔偿多少,得根据棉花减产的定损情况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