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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民法典|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时间:2021-12-13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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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为扎实推进民法典的学习、宣传、贯彻,切实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组织专门力量编写、绘制了《以案释法·漫画民法典》普法书籍,通过“以案释法”“漫画”等表现形式,图文并茂地呈现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提供全面、丰富、实用的民法典学习和实践指引。
今天,小司分享的典型案例

涉及侵犯个人肖像权

↓↓↓

罗某系网络红人,曾为某化妆品公司拍摄平面广告。

化妆品公司在广告合约届满后,未经罗某同意,仍一直使用罗某肖像为产品做宣传。

罗某发现后遂诉至法院,要求化妆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认为,化妆品公司在广告合同期满后未经罗某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继续使用罗某肖像,侵犯了罗某的肖像权,应当停止侵权。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现实生活中还出现了擅自传播他人的裸照、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他人照片等未经同意利用他人肖像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
《民法典》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这为制裁司法实践中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漫画:陶开俭  沈海涛

联合出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供稿: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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