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圆点资讯 > 热点问题

圆点资讯

预约留言

姓名
电话
时间
  • 温馨提示:
  • 工作日:9:00-21:00
  • 周六/日:10:00-17:00

性骚扰认定标准及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

时间:2022-07-25点击量:

性骚扰警情在公安民警日常接处警中较为常见,现将性骚扰行为的认定标准、常见问题、注意事项及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参考案例归纳整理如下,供广大朋友学习参考:



一、性骚扰行为认定标准及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问题1:受害人的意愿是否影响性骚扰行为的构成?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违背他人意愿”,因此在受害人明确同意或者自愿接受的情形下,骚扰行为就不构成性骚扰。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确表达反抗之意可能会使自身陷于更加危险的处境,在性骚扰行为进行时,表面上可能处于沉默状态。

为了制止性骚扰行为,我们认为受害人事后表示厌恶、反感、不满等情绪,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受害人的意愿。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应当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行为人自我感受及误判不影响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判断。

 

问题2:性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行为常见的形式载体有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言语性骚扰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性骚扰方式,在工作场所、饭桌上开黄腔、讲黄笑话、用下流语言挑逗和暗示等即属此类;文字及图像性骚扰属于环境型性骚扰,即在受害者所处的环境中展示不受欢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关性的图片文字;肢体行为性骚扰,属于比较常见的、最直接也最令人表现出强烈反感意愿的性骚扰行为方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色录像、图片等行为。

 

问题3:性骚扰行为是否需要针对特定的对象?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两性话题、讲黄色笑话、爆粗口等,虽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没有明确指向某人,都不应当视为性骚扰。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作出骚扰行为时即便没有指名道姓,但是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性骚扰。

 

问题4:性骚扰受害者是否有性别要求?

《民法典》第1010条并未明确规定“他人”的性别属性。性骚扰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身心方面的人格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因此,此处的“他人”是不分年龄大小、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

 

问题5:性骚扰责任构成是否需要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包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就能适用本条的规定。至于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和程度只能作为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大小的依据。如在无明显损害后果时,可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造成明显精神上或身体上的伤害时,可另外主张行为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调查处置性骚扰案件注意事项

1. 接受报警,及时受理。对于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报警或妇联等单位移交相关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 全面调查,依法处置。公安机关受理后要及时开展调查工作,依法询问被害人,提取相关痕迹物证,调取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寻找现场目击证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3. 协同配合,全面预防。加强与妇联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对性骚扰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并建立长效协同机制、线索转递机制、数据共享机制。会同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性别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
 
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参考案例】
一男子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被拘留。2020年9月13日8时30分许,邯郸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接到旅客刘女士报警,称其在邯郸站二楼候车室内候车时,有一名男子故意对其裸露下体。民警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在邯郸站一楼候车室将该男子找到。经查,该男子乔某,45岁,邯郸市邯山区人。据乔某交代,其是因为不舒服才将下体裸露出来,并非故意为之。为进一步查明案情,警方根据刘女士提供的视频证据,进行了深入摸排,认定乔某系故意裸露。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乔某如实供述了其为寻求刺激,在候车室内故意裸露身体的不法行为。目前,乔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来源:问律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上一篇:2月26日江苏无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下一篇: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已逾60周岁,是否支持误工费?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