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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7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8-02-26点击量:

2018227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1 郭先生咨询:我应余某邀请参加余某婚礼,并拟定我驾驶的一辆豪华越野车作为迎亲婚车,婚礼前一天我们两人入住某酒店,入住当晚,我的两块车窗玻璃被人砸坏,余某车内存放的价值3万元的高档烟酒被盗,余某为使婚礼不受影响,另行花费2000元租赁婚车,事后车辆修理花费2万余元。事后我多次找酒店索赔,酒店均以免费停车,且有明确提示“如有被盗或损坏,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张律师酒店是否需要赔偿?

张律师解答:郭先生入住酒店时,酒店应当为其提供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虽然酒店未收取停车费,也应当保障车辆安全,这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酒店以免费停车,明确提示对停放车辆不承担责任为由申请免责,但提示内容部分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另停车场提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或寄存前台,该提示既不违法,又符合通常规则,余某作为汽车内财产所有人,在住宿时既不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又未申请酒店前台寄存保管,对其财产未尽到足够注意和保管义务,对财产被盗负有过失责任,属于因自己过错造成的财产扩大损失,该损失应由自己负责。

2、张先生咨询:前几天,我与汪某商议,将其饭店整体转让给了我,由我进行经营,但是汪某未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报停天然气,致使我的饭店未如期开业,我想问,由于未如期营业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张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汪某承担,汪某将饭店整体转让给张先生,且明知其将用于经营餐饮,在未与张先生协商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报停了天然气,造成饭店无法如期开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损失的期间应为汪某擅自报停天然气造成饭店无法实际经营,至燃气公司开通天然气的时间,损失的金额为该期间内饭店实际支出的租金和人工工资。张先生主张的门市租金、人工工资的损失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

3、吴先生:我的妻子几天前给某地老板棉花地摘棉花的过程中,突然感到不适,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是心脏病突发,问我是否可以向老板要求赔偿?

张律师解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你所阐述的情况,吴先生的妻子给老板摘棉花,应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如果你的妻子在工作之前不是因为知道并且故意隐瞒自己患有心脏病的病因,在工作期间突发死亡,且心脏病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劳动造成,那么则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吴先生可以向老板请求赔偿。

  4、吴女士:我是某企业的一名职工,一年前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让吴女士回家待岗,吴女士待岗至今企业既没有发生活费也没有给吴女士购买社保等费用,问吴女士是否可以向企业主张生活费和社保?
  
张律师解答:依据由于吴女士和企业之间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吴女士是可以向企业主张生活费和社保费用的。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吴女士是可以向企业主张生活费和社保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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