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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6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8-03-05点击量:
1、陈先生咨询:我一年前与某公司签订一份证件挂靠协议,协议约定陈先生将其注册建筑师的证件挂靠到该公司,挂靠期限两年,该公司每年支付陈先生8000元的挂靠费,并约定期限未到陈先生不将证件取回,问现如今合同期限未到,能否取回证件?
张律师解答:现如今有些单位,为达到一定的资质,而采取挂靠证书的手段,其做法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故陈先生签订的证件挂靠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所以陈先生有权要求取回证件。
2、吴先生咨询:在前几天,我父亲出车祸去世,肇事方赔偿合计42万元,吴先生母亲健在,吴先生还有一个弟弟,请问这笔钱应当如何分配?
张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赔偿款首先可以一家人进行协商分配,如协商不成,对于赔偿金中专有的部分归专有人享有,,如抚养费应当归被抚养人所有,其它剩余的部分可比照遗产进行分配,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等)来继承,并分配。
3、李先生咨询:我们去年12月份替自己的弟弟和弟媳妇将他们的房子给卖了,当月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买卖合同。当时签订合咨询过中介,房子是我弟弟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合同上只签我第一个人的名字可以吗?中介说的可以,但是2月份我们去房产中介办理过户,房产局不给过户,非得让我弟媳妇也得同意,并且还得让我弟弟和弟媳妇的户口同时落户到这个房子名下,但是现在我弟媳妇户口转不过来,导致房子无法过户,对方要求我们支付违约金,中介也要求支付,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张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由于政策的原因导致房产不能过户的情况,卖房者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如果是由于个人原因或者个人可以控的情况下,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你是代替自己弟弟所签的合同,你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这样你弟弟就不用承担违约金,但是由于是你本人签订的本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相应的违约金则由你来承担。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孙先生咨询:我的老伴在八里屯检测附近做环卫工,属于洁仕物业公司,1月26日下午在路段清理动物粪便时滑倒,腿摔伤,看伤花1400多元医药费没给报销,休息5天又被扣了347元。因超过55岁,劳动局不愿受理,让我们打官司。收入微薄的我们打不起官司,我们该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你所阐述的情况,你已经年满55岁,超过50岁,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你做环卫工,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故劳动局不予受理。但是你是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应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