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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8-03-12点击量:
1、林先生咨询:我一个月前在单位组织的劳动中,因为劳累过度,引发高血压住院10天,请问是否能够认定工伤?
张律师解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引发疾病的问题,只规定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为工伤,其它的情况如林先生的情况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2、 程女士:几天前,其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装修新房,其中有个装修工人装修的过程中不慎摔伤,问我应当承担责任吗?
张律师解答:如程女士所述的装修情况,其和装修工应属于民法上的承揽关系,程女士作为定作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程女士对装修工的摔伤如不存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
3、田先生:我前段时间写了篇文章,并请我一个朋友提了些参考意见。后来我发现我的这篇文章在某报纸上发表,并且署名作者是我朋友。请问我可以维权吗?
张律师解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他人未经作者的同意擅自对外发表论文并署名的行为涉嫌侵犯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作者有权依法对其提起著作权诉讼。并且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你可以自得知自己文章被发表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至法院。
4、王女士咨询:上年10月份,某装饰公司与某酒店签订了一份《装饰施工合同》,由装饰公司对酒店进行整体装饰。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找到李某,要求李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口头承诺给予一定的劳务费用。后李某组织人员,我作为其中的一员开始进行施工活动。今年5月,装饰工程整体完工,可是我们这些施工人员却拿不到报酬。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价格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李某是受装饰公司的委托,组织人员进行装饰施工。李某既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也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资格。因此,你们虽然是受雇于李某,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与装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装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