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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地产专栏

时间:2020-01-17点击量:

江苏圆点律所张孝明主任简介:徐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州市十佳消费维权人物、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州十佳出庭律师,荣获第二届徐州市优秀法律(法学)人才荣誉称号,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

每周案例

市民肖先生咨询,自己去银行办按揭贷款,发现最近房贷政策变化后自己的条件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贷款办不下来。但是肖先生购房的定金已经交了,肖先生想咨询律师,这可怎么办才好?

圆点说法

首先,应从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出发,对合同相对方有明确约定时,要严格按照约定内容审查双方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的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当事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对其请求法院可予支持。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出具了相应的意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因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对其请求可予以支持。

但是,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已经持续了一段时期,肖先生与开发商在进行房屋买卖时,有的对于政策早有预期,事先已经考虑到政策变动的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未来一些诸如贷款不能如期获批、购房资格未获通过等,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有诸如此类的明确约定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那么应当优先按照的合同约定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具体还得根据肖先生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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