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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点战“疫” 劳动人事法律知识分享(一)

时间:2020-02-11点击量: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仍然严峻,感谢奋斗在一线的天使们。圆点所希望大家关注疫情不传谣、不信谣,共度难关。在此,本所及其工作人员整理了一些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相关问题以及解答,及时为企业以及广大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一、您好!我想问下,我的朋友是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病例,没有确诊,在医院接受隔离治疗,但是公司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我想问下该怎么处理?
    答:您好!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最新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解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在这个特殊时期,希望用人单位可以相应国家号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您好,我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老板,目前徐州市全面戒严,导致工厂面临停工的状态,我想问下,员工都没有上班还要发工资吗?
    答:您好!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肆虐的情况下,全面戒严有助于减轻病毒的传播,当然对于企业来讲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以及劳动密集性企业来讲,因为抗风险能力弱,导致目前生存困难,我们表示理解。但是根据人社资源厅的通知,企业还是要发工资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三、您好!我想问下我探亲回徐州,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我在家自行隔离14天,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您好!感谢您的配合,支持政府工作。就目前的疫情状况来看在家隔离14天是利人利己的事情。很多地方政府都会要求返乡人员进行自我隔离,我们认为企业应当配合政府相关政策的事实,可以要求隔离人员进行在家、在线办公或者可以让员工进行带薪休假。因此,即使在家隔离依然会有工资。

    四、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人事主管,我想问下,员工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者观察期间届满的,我该如何处理?
答:您好!目前根据[2020]5号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因此,建议您将劳动合同到期的日期向后顺延,不能认为劳动合同到期。

    五、您好!因为我是某口罩生产厂的员工,目前正在加急制作口罩,我想问下,因为复工比较早,假如说我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能否按照工伤来处理?
    答:您好!感谢您的付出!!!我们要了解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然而,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感染源难以确定,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原则上认为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律筑常法服务中心简介:

    律筑常法服务中心,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的研究,针对企业法律上的痛点难点,经过大数据分析,配合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及团队高质量服务,提高会员企业防风险意识,减少法律纠纷,提升企业效益,同时,律筑法律服务公司将会不断深耕行业,通过法律科技手段不断研发更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产品以及相关课程呈现给徐州企业,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出贡献,为企业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团队负责人:李想,联系电话:15262049703

团队律师:宋科伸,联系电话:13685144512

团队律师:李丰光,联系电话:15950680371


宋科伸律师简介:

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原则:诚信为本、以法护法;执业承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主要从事领域:经济合同、建筑工程、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民事侵权等。



来源:律筑常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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