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圆点资讯 > 典型案例
圆点资讯
预约留言
圆点战“疫” ——劳动人事法律知识分享(六)
时间:2020-02-26点击量:
二十六、律师您好!我想问下我在春节之前去一家公司进行面试,公司准备录取我,现在没办法进行工作,我该怎么办?
答:您好!向您这种情况属于公司达成录取意向,但是劳动者没有实际工作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你们双方还没有真正建立劳动关系。在疫情防控期内,企业可以暂缓录用,不必负担工资支付义务。当然如果你不想去就职,需要告知对方。
二十七、您好!我是公司的一名人事主管,我们公司有几个员工还在试用期间,我想问下该怎么处理?
答:您好!劳动者尚处于试用期的,可以参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的规定作试用期中止处理,并且可以将试用期工资作为疫情防控期内的正常出勤工资标准。
二十八、您好!我想问下,我合同到期了,找公司续签合同,但是单位现在没办法盖章,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答:您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赔偿金,用以惩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如果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不符合承担赔偿金的条件。
所以,你们这种情况,到期之日可以进行顺延。
二十九、您好!我想问下劳动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间就到期了,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的?
答:您好!劳动合同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延迟复工期、医疗期内到期的,依法顺延。劳动合同在今年春节长假内到期的,是否顺延尚无定论。鉴于疫情在春节长假期间已经爆发,建议用人单位给予同等对待。劳动合同顺延的期间,不计入是否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
劳动合同在顺延之前,如果劳动者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则用人单位在顺延之后不能直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应当依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8条的规定,告知劳动者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约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后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三十,您好!我行问下传染病患者是否享有就业权?
答:您好!感谢您的咨询。依法享有就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团队负责人 李想 15262049703
团队律师 宋科伸 13685144512
团队律师 李丰光 15950680371
来源:律筑常法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