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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点战“疫” ——与疫情相关的刑事法律知识问答(七)
时间:2020-03-06点击量: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神州大地,2月5日,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2月6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更好的配合国家防控疫情工作开展,圆点人整理了疫情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跟着圆点的脚步,一起学习。
问:因家人感染,个人情绪暴躁,张某再医院对值班医生和护士进行语言侮辱,并进行恐吓,这种情形怎么处理?
答: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问:疫情期间,某制药公司生产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会承担什么责任?
答: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问:疫情期间,捏造各种疫情相关的事实,骗取公众捐款,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如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问:疫情期间,李某为了提高自己微博点击率,吸引眼球,明知道是虚假的疫情信息,仍然发到自己微博,朋友圈等网络平台,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问: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将怎么处理?
答:如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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