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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点战“疫” ——与疫情相关的刑事法律知识问答(六)
时间:2020-03-04点击量: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神州大地,2月5日,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2月6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更好的配合国家防控疫情工作开展,圆点人整理了疫情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跟着圆点的脚步,一起学习。
问:疫情期间,王某等人利用大家的恐慌心理,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王某等人会怎么处理?
答:疫情期间,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但是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圆点提醒大家,疫情期间,不编造谣言,不传播谣言。
问:疫情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足以使火车、汽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会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但是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问:董某听说食用某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对身体有好处,找人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供自己和家人食用,董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问:疫情期间,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赵某严重失职,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防疫工作,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在一定区域内传播,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问:国内某网络平台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将怎么处理?
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专业分工明确,本文由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负责整理编辑,圆点刑事辩护团队将陪你走过以后战“役”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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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圆点律师业务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