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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点战“疫” ——与疫情相关的刑事法律知识问答(八)
时间:2020-03-11点击量: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神州大地,2月5日,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2月6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更好的配合国家防控疫情工作开展,圆点人整理了疫情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跟着圆点的脚步,一起学习。
问:有些组织几各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口罩私下给领导使用,他们这样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问:刚从外地回来,被告知需要在家自行隔离14天,在这期间如果外出聚餐会有什么责任?
答:这种行为具有增加疫情扩散的风险,属于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形,轻者进行教育,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拘留、罚款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问:疑似病人自认为没有问题,未出现相关症状,擅自脱离隔离,如何处理?
答: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10日的行政拘留并500元罚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相关人员的暴力或威胁阻碍的,还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问:为防控疫情,现在在各个路口都有国家机关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进行查验身份,测量体温等工作。然而有些人不仅不配合工作,甚至在民警到达以后,对民警进行辱骂、攻击,这种行为怎么处理?
答: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所以如果不配合检查,强行闯岗,肆意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专业分工明确,本文由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负责整理编辑,圆点刑事辩护团队将陪你走过以后战“役”的每一天。
今日刑辩律师风采:
张孝明,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徐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徐州市十佳辩护律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徐州市十佳消费维权人物、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州十佳出庭律师,荣获第二届徐州市优秀法律(法学)人才荣誉称号,曾经多次被评为“徐州市优秀律师”,联系电话:15062190999。
任婷婷,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成员,2005-2009年就读于山东政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09-2012年就读于烟台大学,取得刑事诉讼法硕士学位;2012年9月起至今就职于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各类刑事案件辩护,主要方向为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联系电话:18252187557。
石镇,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成员,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19年起至今就职于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一直坚信“最高的法律是人的良心”,联系电话:15852140505。
本文编辑:任婷婷、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