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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8-01-03点击量:
2018年1月2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1、秦小姐咨询:我在某公司上班期间,因患病做手术,所以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病假,在请假的期间公司以未上班为由,没有发放工资,问病假期间公司是否应当发放工资?
张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关于工资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是非因公而生病,那么在病假期间公司应当向秦女士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秦女士所在的公司应当向你发放工资。
2、李女士咨询:上个月,我捡到了一只宠物狗,将它带回家精心照料,并努力寻找狗的主人。几天前,这只宠物狗把邻居秦某5岁的女儿咬伤了,秦某现在要求我承担其女儿的医疗等费用。此时,狗的主人王某也找到了,请问秦某女儿的损失是由王某赔偿还是由我赔偿?
张律师解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于你所阐述的现状,我认为李女士已经好心收留并照顾小狗,那么李女士与宠物狗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管理关系,那么作为管理人理应承担咬伤王某女儿的责任,除非受害人有过错。建议双方协商处理。
3、朱女士咨询:我2010年从外地来徐州务工。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丈夫,两人相处一段时间,觉得彼此不错。2014年6月我们登记结婚。由于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我们两人婚后不到一年便分居,其间未生育子女,也未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10月,朱小莹被查出患有肿瘤,此后多次入院治疗,二年多的时间里,先后花去治疗费用5万余元。因为生病,我不能正常工作,收入锐减,渐渐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有时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着落。请问张律师我能否向丈夫主张医疗费?
张律师解答:可以主张,《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应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赵女士:1993年,我进入一家企业工作,成为固定工人。2012年5月,我向市人社局提出退休申请。同年6月13日,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公司对档案管理不善,无法及时找到我的转正档案材料,导致直到2013年12月20日我的退休手续才得以审批通过。人社局确定我从2013年12月31日起退休,退休金为每月2000元。从而,我损失了从2012年6月1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共18个月的退休金。请问张律师我可以主张。
张律师解答:可以主张,公民享有劳动权,而劳动权既包括工作权,也包括退休、养老保险及获得社会救济等内容。原告的退休手续之所以不能及时办理,原因在于公司对赵女士的转正档案管理不当,造成原告延迟享受养老待遇。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应当承担因其过错侵害的劳动权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