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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9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8-01-10点击量:

201819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1、刘先生咨询:我有一辆出租车,大包给了王先生,约定如果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全部由王先生承担,与此同时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就在几天前王先生跑出租时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问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张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之间具有相对性,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意指,刘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协议只能约束你们两个人,但是第三人如果要求你赔偿的话,你是要必须要承担责任的。另依据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交强险范围以外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依法应当由刘先生和王先生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张先生咨询:我的汽车租赁公司,几个月前给刘先生租了一辆车,租期是一个月,现如今租期早已经过了,刘先生至今没有将车辆归还,而且刘先生也联系不上,通过技术手段得知,现如今车辆在别的市,问我能否将车辆直接开回?

张律师解答:对于你所阐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直接强行将车开回来,原因如下:第一,如果车辆是登记在你的名下,你当然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你是有权取回的,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取回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否则会引起刑事犯罪,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第二,如果你知道刘先生的住处,你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他,要求返还原物。建议还是先报警。

3、李先生咨询:我是一名高空作业员,我受雇于包工头张某从事高空作业。去年326日,我在某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摔伤,后送至医院救治。期间,花费医疗费324638.64元。其中,165500元系由某单位、张某垫付。余下的医疗费用,我可以要求某单位和张某先行支付吗?

张律师:李先生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某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故某公司应与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你在起诉之前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让对方支付你一定的医疗费进行治疗。

4、田女士咨询:我在入职某公司时,将基本情况登记表中的婚姻状况栏填写为“未婚”。事后,公司发现了这个情况,立即将我辞退,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拒绝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张律师公司做法合法吗?

张律师解答: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这就是说,劳动者应聘时应当如实告知单位个人信息,从法律角度讲,此行为既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有的知情权。然而,单位的这项知情权是有限的,不能随意扩大。一般来说,劳动者只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劳动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就够了。至于劳动者在婚育状态方面的情况,就建立劳动关系来说并非必要的告知内容。

因此,劳动者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此行为虽然属于不诚信,应当予以批评,但不至于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条件,且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故涉案公司不能依据田晶晶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其坚持这样做,那就不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了,而应依法支付赔偿金,该金额是补偿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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