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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时间:2018-01-22点击量:

2018123日张孝明主任在《都市晨报》接受大众咨询,答疑解惑

1、张女士咨询:我与肖某于2014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两人开始恋爱交往,两人交往三个月后,肖某以各种理由向我借款,先后累计向我借款30多万元,并于20153月向我出具借条。在借款期间,肖某陆续还款给我。我们两于20157月登记结婚,但是因为性格不合我们于20168月离婚,离婚时无夫妻共同债务无共同财产。请问张律师恋爱期间男女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因双方登记结婚而消除?

张律师解答:张女士与肖某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后仍然存在,张女士债权仍受法律保护。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否定了之前婚姻法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若干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案中,张女士与肖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为一年,两人也并未约定恋爱期间双方的债务消灭或免除,因此结婚后、离婚后,张女士依然享有婚前对肖某的个人债权。

2、傅先生咨询:2017103日,我儿子骑着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骑行,李某驾驶轿车撞上了我儿子,造成受伤。事发后,我儿子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用26392元。20171015日,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我儿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已为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儿子系某职校学生,因腿部骨折落下了很多课业,因临近毕业,我就请该校老师在其养伤期间为其进行有偿补课,请问张律师我能否向李某主张养伤期间补课费?

张律师解答:傅先生能证明确实进行了补课可以主张补课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进行了列举,其中并未包含补课费,但该条只是对人身损害项目的一般列举,属于不完全列举,傅先生儿子发生的补课费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且系实际产生的损失,有证据予以证实,故依法予以认定。

3、徐女士咨询:前几天,我跟某中介公司达成协议,让她为我找一套二手房源,我给她们5万块钱的中介费,前期我给她们支付了25,其中15块钱通过微信支付,另1万块钱通过银行转账。与她签了一份固定合同,但是两份合同我都给她们了,现在对方没有给我找到一套合适的房源,我想让她们给退款,他们不给我退怎么办?

  张律师解答:根据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上面有相应的约定:如果找到合适的房源就支付中介费,否则退还前期支付的款项。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方应返还其2万五的费用,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搜集相应证据进行起诉,但是由于你的合同全部给了对方,会有一定的诉讼风险。

4、孙女士咨询:我的丈夫在某一工厂工作,今年不幸因工死亡,之前工厂也未给我们缴纳保险金,现在我想问一下,作为家属我能获得哪些补偿,这些补偿我向谁要?

张律师解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用人单位支付。故员工死亡的,近亲属可以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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